对光污染扰民说“不”
在商圈买了房,生活便利了、交通便捷了,本是一件舒心事。可如果客厅、卧室对面一幅上百平方米的大屏幕,每天晚上不间断地播放亮闪闪的广告,这舒心事也变成了闹心事。
近日,重庆首例户外电子广告屏光污染案在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广告屏运营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对LED显示屏的亮度值和开启时间做出限制。
笔者以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而且对今后类似的行为更有导向意义。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电子屏等城市光源造成的干扰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应当引起城市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照来看,妥善解决好“强光扰民”问题,是包括LED显示屏运营者在内的每个责任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了光污染防治方面的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陈清海建议制定专门法律,填补防治光污染的法律空白,给扰民的光污染早日套上“法律缰绳”。这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我们可以欣慰地看到,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纳入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出台规范性文件鼓励公益诉讼对光污染说“不”,此举值得期待。
但诉讼毕竟是最后的防线且具有个案性、滞后性等不足。更大的期待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治理,为市民排忧解难。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特区政府2016年推出《户外灯光约章》,邀请户外灯光装置的拥有人和负责人在晚上11时或午夜12时,至早上7时,关掉对户外环境有影响的装饰、宣传或广告灯光。截至2018年9月底,有近5000个参与者。
光污染治理并非小事,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事关民生福祉,期盼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完善制度,创新举措,进一步疏通市民维权通道。同时,从规划、立项开始,对每个环节严格把关,加大日常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变被动为主动,把问题解决在事前,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重庆户外电子广告屏光污染“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对光污染者的谴责,换个角度看,也是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治理精细化的呼唤。如何遏制光污染,还市民一个宁静的夜空,考验着各地相关机关部门的管理智慧,让我们给予耐心、拭目以待。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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