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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能否接信息化手段走出困扰?

更新时间:2019-11-11 12:08 来源:循环经济观察 作者: 阅读:3998 网友评论0

10月14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话题再次引发热议。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模大、产值高、前景广阔,经济和社会意义巨大。但受诸多市场基本因素的叠加影响,整个行业呈现分散且不规范的特点,从而也给合法经营企业带来一些税法遵从困扰。记者调查发现,对税法遵从意愿较高、合法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来说,利用信息化手段化解这些困扰,或许是一条靠谱的路。

现状:合规回收企业竞争力缺失?

再生资源,指可再生的,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从定义上看,再生资源覆盖了商品和资源在生产和生活环节流通的全过程。从开采和生产过程的尾矿、伴生矿、工业废渣等,到流通环节的包装、运输,再到终端消费环节产生的各种废弃物,都属于再生资源的范畴。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不少企业负责人都有同样的困惑:企业越大越正规,反而越无法与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竞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废纸分会会长、旭阳北方(天津)环保有限公司监事吴涛介绍,我们国家再生资源市场非常大,而且有很强的上升空间,但企业的回收效率非常低。此外,由于环保等监管要求,以及一些技术水平和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的制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的附加价值比较低,这些市场基本因素叠加导致的结果就是——整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呈现分散且不规范的特点,行业内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

吴涛说,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许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意愿越来越强,但行业内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这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

实践中,税务合规意愿较强的企业,为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选择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销项税额全额缴纳增值税。但与此同时,在经营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引导下,也有部分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出了不同选择。

记者发现,部分真实发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的企业,为了取得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往往虚构或虚增物流成本、销售费用、人工成本等其他成本费用。

更有甚者,有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部分或者全部伪造与其他同业企业的交易,支付资金,获得发票,并通过对方将资金套取出来,支付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指定的个人,完成“资金回笼”,再由这些个人账户向上游主体支付相应的收购款。上述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的再生资源虚假交易,实现逐层开票,最终套取资金的主体,往往是一个具备财政奖励优惠条件的公司。全国范围内屡次出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其基本模式和动机就是这种情况。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用废企业也参与到灰色链条中,直接将最终产品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个人和企业。这种情形下,用废企业就不必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也就没有向上游获取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压力。如此一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整个循环,将不需要合法票据,仅凭物流和资金流就可以实现自我循环。

业内人士透露,这类灰色业务在行业整体交易额中占比达50%以上,且不在各部门官方统计数据内,对国民经济运行秩序、市场供求机制、市场价格机制和税收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而且给合规经营的企业带来了极大冲击。

调查:为什么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

专业人士分析,实际操作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以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业内上下游主体无法针对交易的真实性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介绍,目前,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主要涉及四种经营主体和四个流通环节:首先,拾荒者或居民、企业将捡拾或自产的废旧物资,销售给社区个体回收者;其次,社区个体回收者进行整理粗分后,销售给有运输存储能力的固定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再次,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将分类后的废旧物资,集中运输至集散市场或分拣中心,进行分选、打包、除杂等物理加工,这类市场和中心多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营;最后,规模性回收企业向各地分拣中心和市场进行分购统销,销售给用废企业。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出现了“下游集中正规,上游分散混乱”的鲜明特点,下游的正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面临经营上的税务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智税生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徐超介绍,现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现实中,行业上游以拾荒者或社区个体回收者为主,这些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经营规模较小,绝大部分没有进行企业登记,基本上也无法满足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监管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通常无法正常为下游企业开具发票。

潘永刚告诉记者,在2002年以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一直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特种行业登记。引入市场机制后,经营者限制逐渐放松。截至目前,行业从业者已经超过了1200万名。从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看,拾荒者和社区个体回收者占据了全行业从业人员的90%以上。

对于下游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来说,尽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成本核算,却又无法正常取得,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比较高,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也比较重。

北京大账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阚振芳说,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向上游收购废旧物资的单笔交易金额,一般都在增值税起征点之上,却又无法取得相应的票据,导致回收企业向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面临按销售收入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困境,也使得企业承担了较重的所得税税负。

不仅如此,上游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缴税,用废企业在付款时又索要发票,税务风险因而集中爆发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身上。受限于行业普遍易发的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敢使用收购发票。更严重的是,由于无法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无法实现对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没有可被依法认定的废旧物资采购成本,导致这些企业无法向用废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用废企业签订的合同也就不能正常履行,货款无法结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叠加,致使很多规模性回收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困境。”阚振芳说。

探索:行业实现合规经营路在何方?

10月15日,在北京绿账本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再生资源交易合规纳税全国服务平台”产品发布会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说,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或许,信息化手段,能为各方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提供可能。

实际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天津、安徽、山东等地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许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正在利用信息化手段,一方面加强业务全流程的证据搜集,痕迹化管理税务风险,证实交易真实性;另一方面帮助完善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解决思路主要是,以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监控,以证明货物交易和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并将上游主体纳入信息化系统的监控范围。这种模式下,既保证了上游回收者个人所得税的合规缴纳,又有助于实现交易链条真实性的证据收集,完善增值税开票链条,有利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实现正常的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内蒙古同方冠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冠联)负责人李永亮介绍,为了实现合法经营、合规纳税,同方冠联设计了一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合规纳税的方法:在包头市东河区建立39个再生资源中转站,每个中转站招募一名个体户成为合作者,由中转站对接分拣中心,个体户收来的物资以真实交易的形式转卖给分拣中心。这样一来,每一个中转站都是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发票问题解决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也规范了。“同方冠联的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开始推进,实现了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准确核算,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准确计算。”李永亮说。

阚振芳分析,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够“自证”交易真实性。因此,阚振芳建议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方法,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通过相关凭证的佐证,从实质层面争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其提供完整材料以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以及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徐超介绍,智税生态已经开发并实际应用一套全方位监控车流、物流、人流、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综合系统,用于监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交易全过程。在交易的关键环节,采用物流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自动识别车辆、人员和货物信息,数字化自动采集货物重量和质量数据,系统自动生成包括随车单、过磅单、对账单等各类单据,实现真实、全面、实时、便捷、可视、可控、可追溯的数据采集,确保交易真实性,杜绝造假行为,并以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支持上游主体向下游主体开具增值税发票,完善行业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副研究员蒋震看来,再生资源行业肩负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资源再生利用双重任务,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政策扶持的行业,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已经成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寻找到一条可行的方法解决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的共性税收问题,其意义非常重大。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信息化手段是帮助再生资源企业解决涉税难题的最佳选择。“当然,也许未来还会有更加有效的解决途径,值得期待。”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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