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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加强数据监管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92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全面、公开、透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对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责任分工、月度信息化存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参数的计量检测,开展碳排放信息化存证,编制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信息公开,配合排放报告核查及监督检查,对提交的碳排放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核查、检验检测等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报告及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细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数据监测要求。明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的申请流程以及时限要求。更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需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说明修改原因,待各市(区)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对于基本信息、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种类、数据确定方式、测量仪器设备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前的30个自然日内提出修订申请,对于发现数据不正确,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要求或核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实际或者要求的情况,应在当月信息化存证截止日期前提出修订申请。数据自行监测及委托监测相关支撑材料保存期限修订为5年。

《办法》增加了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包括存证方式和完成时限、存证内容、市级初审和省级技术审核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月度存证数据及信息的缺失与异常处理等内容。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月结束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完整、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存证。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对活动水平数据确实或异常无法解释的,参照保守性原则进行确定,对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数据缺失、异常或弄虚作假的,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参数缺省值测算相应月份碳排放量。

《办法》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内容。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统计核算排放量或者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行为;咨询机构和核查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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