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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颁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应关注五个重点

更新时间:2024-11-27 10:41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作者: 秦淑文 阅读:407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11月14日,我国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超过1000万辆的国家。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布,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走向更高阶段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一些与汽车产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值得注意。

第一个关注点是氢气获得了法律地位。能源法第二条在确定能源概念范畴时,将氢能纳入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据此,以后制氢储氢加氢企业无需再被要求置身于化工园区之内,为氢能加注便利性提供了保障。剩下的问题是如何把氢能安全地利用好。

在法律上赋予氢气能源属性,是继政策认定之后的追认,对氢能产业和氢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是一大利好消息。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其中有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的要求。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氢能被确定为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九部委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推动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的要求。

能源法鼓励用可再生能源制氢。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氢能可用可再生能源制取,燃烧后是零碳排放,自然应提高其消费比重。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除了就近输电用电之外,另一途径就是用电制取氢气。这意味着风电和光伏发电产能较大的地区,具备最先普及氢能汽车的先天条件。比如说,11月14日,由广汽自主研发、全球首款搭载氢混系统的传祺E9氢混版开始示范运行。这类氢能车以后应该首选绿氢富集地区进行重点营销。

能源法的第二个关注点有点出乎意料。与氢能受到法律加持不同,“新能源”一词未见于能源法文中,也不见“传统能源”或“旧能源”之类的词语。“电力”是一种能源,并未被赋予“新能源”的法律地位,只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能源法支持。那么,什么是可再生能源呢?能源法给出的定义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其中,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核能被归入非化石能源范畴,现在也被视为绿色能源。

虽然能源法中没有“新能源”这个概念,但有“新型燃料”。这是能源法值得予以重点关注的第三点。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电子燃料会不会也在中国获得垂青呢?甲醇汽车会不会走红呢?看到这里,笔者心头立刻浮现出这两个疑问。

第四个关注点当为“绿色电力证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后给车充电时,不是绿电充电价格就比较高、是绿电就比较低?企业用电价格也可能有此区别。从用户端拉动绿电产业发展,确实是最有效的途径。

第五个关注点是“碳排放计量器具”。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句话是,“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目的是督促用户节约能源,扩大绿色能源消费。加上第五条所规定的能源管理方针要由能源消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汽车油耗限值也许会像欧盟一样改为碳排放限值。如果排放政策发生了这样的转变,在车用能源多样化时代,人们就易于理解自己的用车过程能给环保做出多大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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