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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5-01-09 09:43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陈克瑶 阅读:44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同时废止。
 
《规定》共30条,明确了管理体制、行业管理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规定》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经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应急、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信息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的标准要求,以及就近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定》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考虑到偏远地区的实际困难,本市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规定》分别对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的频次、收集运输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设备设施运行、贮存处置要求、收费管理、处置工作检测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以及按照规定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至少一个具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至少一个医疗废物应急暂时贮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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