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1-11-1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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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水污染的涵义,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有些人认为,地下水污染应该涉及到水质标准,即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使其溶解的或悬浮的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国际规定的饮用水最大允许浓度。然而这种定义是有缺陷的,当地下水在污染初期尚未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但已接近标准,这只是一个污染程度问题,若此时还不算污染,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而且饮用水质标准也是人定的,是随着人们的认识和适应而变化的,它只代表人体对地下水中某些元素适应能力的准则,作为评价污染的标准是不够的。地下水从开始污染到严重污染,乃至达到不能饮用的地步,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特别是一旦发现地下水中某些元素超标,再进行治理就比较困难,故应将污染定义在超过背景值的基点上。基于地下水在受到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后,其可利用范围与原来的水质相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污染”而言,它主要是指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的改变。因此,笔者认为,“地下水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使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因而限制或妨碍地下水在各方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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