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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7人污染环境承担刑责的同时赔偿57万

更新时间:2020-06-01 15:15 来源:齐鲁法制网 作者: 李晓平 胡克清 阅读:4849 网友评论0

日前,莱阳市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7名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公开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粘某某购进化工废料,非法处置提炼乙醇牟利,粘某某同意后通过某化工公司供应部部长王某某、第十一车间车间主任孙某某多次从该公司十一车间非法购进化工废料总计约28吨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购进生石灰中和处置化工废料后,将处置后的液体交由他人提炼。

被告人尉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自己家中为陈某某、李某某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约15吨,该在非法蒸馏提纯过程中将废渣、废液直接排放于院内水井和坑内。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年底,通过陈某某介绍联系粘某某购进化工废料,粘某某同意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非法购进化工废料总计约10吨。崔某某在陈某某的技术指导下于自己家中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约5吨,后因化工废料杂质过多不宜提炼找陈某某退货,陈某某将剩余5.4吨运往与李某某租用的某食品厂仓库贮存。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共查获陈某某、李某某贮存的化工废料15.92吨,成品乙醇7.19吨。经对尉某某家中、崔某某家中、某食品厂仓库等地的生产原料、化工废料母液残渣、现场废水、院中井水取样检测,其中含有乙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过程中,检察官针对被告污染环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诉请法院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其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共计57.874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7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一定金额罚金。同时,7名被告人被判连带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8741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大家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经济,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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