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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倒塌,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负监管责任?

更新时间:2022-07-07 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60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月15日,上海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的钢结构因老化强度降低,其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并造成6人死亡。

那么,在这起因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生产事故中,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负有监管责任?这在部分基层单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

笔者认为,《条例》第20条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并没有相关法律释义进行深度解释。而各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人员对《条例》第20条规定也理解不一。

就此,笔者对该条款尝试从两方面进行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有哪些?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时间上的同步性及匹配主体工程有效性,具体为:

一是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督检查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时间上的同步性。

二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能否达到污染治理效果、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匹配主体工程的有效性。

因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不包括环境保护设施本身的安全质量。

检查要素实则为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实则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实践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种类多、构成复杂,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环境保护设施及生态修复工程等。

以常见污水处理设施为例,该设施是由系列工程及设备组成的系统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登高设备(扶梯栏杆)、专用器材(曝气头、曝气管)、普通设施设备(水泵、风机、管道、弯头、钢结构水池)等。

上述土建工程、设备、专用器材的建设和生产均有相应的建设规范及技术和质量规范,其安全质量也由相应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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