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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许可管理探索研究

更新时间:2010-09-06 15:20 来源: 作者: 赵阳 阅读:1062 网友评论0

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许可管理法律框架

1.1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是一项全球协议,由160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旨在致力于危险废物引发的问题与挑战。其中指出:“ 在处理危险废物领域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情报交流、技术转让和培训人员等多种途径加强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无害管理之下处置他们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巴塞尔公约》大力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全球合作,制定了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技术导则,并通过建立的培训、技术转让的区域或次区域中心,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起到协助和促进作用,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1.2 中国对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焚烧也是重要的处置危险废物方法之一。我国对于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起步较晚,随着参与了国际公约的签订,我国也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逐步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重视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针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2004年5月19日由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因此,根据规定在危险废物处置之前也是需要有国家认可的许可证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活动。它是我国颁布的首部专门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的法规性文件。我国在法律框架中虽不算完善但也一直基于此而做出努力。2007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订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与现场核查细则》该细则已对许可的内容进一步进行细致的说明和规范,对补充许可管理发挥很大作用。

1.3 美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许可管理法规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废物管理的法律,其中较为重要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授权环境保护总署控制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整个过程。它涉及到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理、贮存和处置。RCRA明确要求,在处理危险废物的焚烧之前,需要进行申请,试烧,并且在获得许可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试烧是危险废物焚烧单元许可证申请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试烧和试烧结果,才能开发在焚烧单元的最终许可证限值。这些许可相关的原则不仅被诠释到国家立法中而且还转化到废物焚烧设施层面上的应用指南和实践规则中。

2 美国危险废物焚烧单元试烧与许可管理

2.1 危险废物焚烧单元的试烧方案与报告

制定一个科学的试烧方案,最终是为了决定所要申请许可的标准限值。第一,在试烧方案中对危险废物设施焚烧单元的工艺描述很重要,它是了解试烧单元信息的重要依据。还要说明处理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的方式。第二,对于要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试烧方案中要提供焚烧单元各组件的完整清单以及每个组件的设计说明和相关参数值。第三,应明确采集样品的类型、频率和程序,采样位置应明确标注在工艺流程图上。第四,要对试烧样品分析,编制分析表格,列出要分析的每种样品的结构、类型和组分、分析方法,所选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美国环保署的规定。最后,还要编制试烧进度表。危险废物焚烧单元在完成试烧后,必须要按照美国环保署批准的格式提交试烧报告,报告内容要符合国家所要求的排放标准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许可机构根据这些数据来确定许可证限值。

2.2 危险废物焚烧单元申请许可证条件

危险废物焚烧单元需要完成试烧并提交试烧报告,然后,许可机构会基于试烧报告的评审结果和试烧报告中提议的最终许可证限值,编制许可证条件从而允许危险废物焚烧单元在许可证条件下运行。在美国所要申请的许可证类型包括申请许可证,申请修改许可证,或申请更新危险废物许可证。新的危险废物焚烧单元和现有的危险废物焚烧单元都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焚烧许可证,并有专门规定的许可过程。对新设施而言,须在开工建设之前颁发的许可证;而对临时运行的或现有单元而言,要在其完成试烧测试后颁发许可证。不管是新单元还是现有单元,都须具备与许可过程相关的基本要素。

2.3 最终对焚烧单元管理执行的纠正行动

法规要求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在必要时可以对焚烧单元采取超出单元范畴的纠正行动。许可证申请人在许可证申请之外所提交的文件必须是全面的、详尽的,以确保符合纠正行动的法律要求、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足以在公示期间说明决策的理由,而且许可证申请人所提交的计划要具有清晰的执行标准和满足质量目标的单元数据。RCRA纠正行动方案是一个很好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对特定场址分别量体裁衣。选择适当的纠正方案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最大程度地削减或消除威胁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排放方式控制排放源;及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适当地修订许可证以要求许可证申请人实施所选择的纠正方案。

3 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许可管理

3.1我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许可一般性规范内容

我国和美国许可的程序不同,并没有在处置危险废物之前的试烧方案过程,根据《管理办法》所需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给那些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我国是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储、处置经营活动的。在许可中明确阐述了包括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内容,对危险废物的焚烧囊括于处置之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我国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求落实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需要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选派兼、专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管理。对实行焚烧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规范明确规定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等。

3.2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申请许可条件

我国许可证申请类型和国外的类型相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申请的许可证类型包括:变更、重新申请和续证三种。在我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审批、颁证、管理的主体,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虽然我国对危险废物所申请的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颁发,这并不意味着对危险废物经营仅由发证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不发证机关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都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职责,但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权力由原发证机关行使。

4 中美危险废物处置许可管理比较

首先,中美对于许可类型的差异并不明显。都是按照新申请、继续申请和更改这三种类型所进行的申请过程。我国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较美国而言略为简单,只有一个程序,步骤如下: 

美国对许可颁发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固定焚烧单元的许可程序

第二种是美国对新单元规定的许可证程序

其次,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严格管理危险废物是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做好、也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与美国对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管理还有较大的差异。美国在大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它拥有因地制宜的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文件。而每个法规都明确要求在处理危险废物的焚烧之前需要申请,试烧是申请许可的重要部分,在获得许可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我国没有形成框架性的针对焚烧危险废物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只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它是针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比较笼统,对试烧没有规范性要求,也不作为申请处置类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这样就缺少了有力的准确数据作为依据指导。

最后,我国在许可申请过程中进行审查的时候,由申请单位介绍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然后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咨询和审查,如危险废物处置工艺、技术路线,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家组依据《审查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管理情况、技术人员、设施及制度落实情况等,然后由专家组提交意见。美国则是将其重要的内容在提交的试烧报告中都加以说明和描述,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单元的试烧方案和试烧质量保证项目方案,包括较为详细的对所用工艺和燃料、方法、程序,最后所获得的各类限值等。

5 结束语

危险废物作为一类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如不能得到妥善规范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将有可能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科学系统的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进行管理是解决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关键。危险废物焚烧过程和净化过程与普通过程相比要复杂、严格和苛刻。通过试烧和试烧结果,在开发危险废物焚烧单元最终许可证限值的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安全性规范性管理,依赖于地方有效的可用资源(资金、人员、物资和技术),因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对于有效监控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U.S EPA Region 6 center for combustio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Hazardous Waste Combustion.Unit Permitling Manual〔G〕.U.S.EPA Region 6,2006.

2.  国家环保总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 

3.  郭海洋.美国是如何进行环保执法的?(上)〔EB/OL〕. 

4.  蔡守秋. 环境政策问题研究.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  逄辰生. 美国九大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调查报告.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2(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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