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日上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7月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这是环评法自2003年9月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执行环评法的力度和实施效果;环评制度和环评能力建设情况;容易造成水和大气污染的项目环评的检查;规划环评的推动。
环评法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报告指出,自2003年环评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实施环评法,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全面实施,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实施环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一大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了环评。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从2003年环评法实施至2007年底,全国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117万件,环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
各地严格环评前置审批,停建一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2007年,广东省各级政府通过环评审批共否决了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4811个。新疆近日依据环评结果否决了总投资3.3亿元的煤炭项目。山东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2007年,仅山东省环保局就否决或暂缓审批建设项目36个。重庆市通过环评否决了民丰农化公司农药厂等一批项目,保证三峡库区水质安全。
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环评法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有效减轻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5~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依法查处了总投资超过600亿元的违反环评法的项目。2006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9000多个新开工项目依法开展了环保专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1194个项目进行了查处。
规划环评试点为全面实施积累了经验
报告说,5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序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工作,开展规划环评80余项。国家发改委加强对区域规划、工业和能源类指导性规划环评的编写。原交通部已完成29个港口总体规划和20余个公路网规划的环评工作。铁道部规划环评试点从2005年开始,涉及到16个省(区、市)的23个规划。最近,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对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7项规划的环评,有效推动了灾区恢复重建中的环保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障区域流域环评质量。上海市根据杭州湾化工石化集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设立了环境风险缓冲区。四川大渡河流域在规划环评中注意维护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江西省将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240条河流纳入省内流域综合规划,在规划环评中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水利工程提出了对策和措施。
创新工作机制,有效推动环评制度实施
报告说,一些省市和地方政府通过健全部门合作机制,落实政府责任,明确要求由政府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共同参与,对“十一五”规划纲要开展环评。
不少部门和地方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试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的全过程管理。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13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先后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水利部对在建水利项目基本都实行了环境监理。上海洋山港工程通过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保护了小洋山岛的生态环境和地貌。
通过建立后评估制度,跟踪评价环评效果。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程院组织开展了三峡工程前期论证及运行情况的阶段性后评估。国家发改委对已经批复的黄河上游、澜沧江中下游等流域水电规划开展了环境影响回顾评价。黑龙江、贵州等地对若干已批建设项目也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落实控制总量要求,探索区域、流域限批制度。开展“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对问题突出的10市、2县、5区和4个电力集团实施限批。地方也借鉴了这一模式,推动解决了一批违反环评法的问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报告指出,通过贯彻实施环评法从源头控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务院提高了燃煤火电、钢铁、石化等13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标准。从2006~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对涉及投资近1.5万亿元的377个“两高一资”项目的环评做出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的决定,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环评,将煤炭年产能从5亿吨调整为4亿吨,淘汰落后火电装机容量1100多万千瓦。重庆市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指导产业发展。通过规划环评,山东省全部关闭5万吨以下的小制浆造纸厂。一些省通过规划环评,合理限定区域排污总量,促进了经济结构优化。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计,造纸行业严格执行环评法,仅2006~2007年,就淘汰落后产能450万吨,减排化学需氧量约30万吨。
实施环评法促进了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北京市2007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3.2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82%。2007年,宁夏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3.52%,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3.44 %和2.07%。据环境保护部测算,环评法实施5年来,累计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0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510万吨,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和“十一五”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
违反环评法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报告指出,当前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据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清理出51件与环评法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文件。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同时,一些企业“批小建大”造成环境隐患。陕西省黄陇煤炭基地大佛寺矿井环评批准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工程规模变更为600万吨/年。在规划环评方面,存在“不环评也审批”或“先审批后环评”的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有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组织环评的,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就通过了规划审批。
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
报告说,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中,大约就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有些执法部门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执法部门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现行环评审批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报告认为,环评审批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200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的环评项目达到28万个。环评审批任务如此繁重,而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以现有行政审批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高质量完成。当前,全国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
报告指出,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现行建设项目环评按照投资主体和投资额来划定分级审批范围,往往会使一些投资限额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肢解送审通过审批,还有的一些中小企业投资额度小而污染严重的项目也在审批过程中得以通过。此外,省、市、县各级层层设立专家库,专家水平参差不齐;选择环评审查小组的专家带有主观意向;一些环评审批部门没有按照环评法的相关要求,将审批中未采纳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存档。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
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入手进一步贯彻实施环评法
报告建议,实行严格的环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依法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环评审批机关要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信息互通,形成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违规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建议逐步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实现从单一部门决策向多部门配合转变。处理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的关系。在开展规划环评时,要切实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整体布局和发展需求,处理好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关系,把总量控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防止污染物排放叠加效应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增强规划环评的引导作用。
建议尽快启动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规划环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涉及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规划环评,对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进行科学测算,做到规划编制与环评编制同步开展,严格标准,跟踪评价,确保饮用水安全。不仅应从流域规划,还应结合从流域管理体制入手,研究流域统一协调管理体制,落实环评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环评分类管理要求,区分核准制和备案制等不同类型,同时,要改革现有按投资主体和额度的分级管理办法,按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大小的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机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与技术等手段,健全建设前、建设中和后评估的环评管理工作机制。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监管。简化环评的环节和程序,加强环评的全过程监管,扭转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局面。要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并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环评法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本次执法检查发现,与环评法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要对2003年环评法颁布前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或废止。抓紧修改已经滞后于当前环评工作需要的部门规章。
建议国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共用共享的环评数据库的建立。环评法检查反映出,环评所必需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力量都相对薄弱,技术标准体系应当进一步完善。水文、地质、气象、海洋和环境监测等相关数据没有实现共享,要加快整合现有基础数据,逐步建立统一的环评基础数据库、环评审批数据库和污染源跟踪数据库,形成环评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尽快制订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使检验环评质量和效果、考核环评机构和相关专家具有统一的标准,提高环评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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