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节水办:利用再生水每吨可获补0.7元
22日,昆明市节水办公布了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今后,在昆明主城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将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和0.70元/吨(立方米)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补助。
该办法明确,昆明市将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各单位、住宅小区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将遵循“先利用、后补助”的原则,每年3月31日前,由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再申请补助。未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补助。有关部门将按照实际用水量,每半年给予0.7元/吨的补助。补助对象有条件。
已建成工程项目补建以及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凡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可向市节水办申请资金补助。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补建的,给予建设单位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投资)。对产权分散、无主管部门的居民住宅小区补建的,或采用“拼户、拼区、拼院”方式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将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4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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