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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污权交易探索中前行

更新时间:2009-03-30 10: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41 网友评论0

●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排污权初始分配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企业减排下来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往往被纳入了各地减排“盘子”,而没有多余指标进入交易平台

●排污权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浙江省积极探索对策,采取措施,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近年来,为做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浙江省环保局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多次开展调研活动,起草了一系列调研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截至目前,浙江省11个设区市中,已有9个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全省90个县(市、区)中,也有17个开展了这项工作。这些市、县在试点工作中“摸着石头过河”,有的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这些地区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并提出了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

试点过程中各有特点

在浙江省各试点城市中,嘉兴市、绍兴市等地试点工作起步较早,进展也较快。早在2002年,嘉兴市便在秀洲区进行了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试点,经过5年多的探索实践,于2007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全国引起了一定反响。环境专家认为,嘉兴市的排污权交易只发生在制度实施后进入市场主体的新增主要污染物上,在这之前的承认其事实上的拥有,这一做法大大提高了效率。截至目前,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已完成交易百余笔,取得了较大成效。

绍兴市也是试点成效较显著的城市之一。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中,重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的初始分配,体现了环境资源化、价格化、有偿化、产权化。对排污单位多余的排污指标,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并规定了必须回购的几种情况。绍兴市还正确处理了新老污染源的关系,新项目新办法,老污染老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此外,杭州市目前致力于排污权交易政策、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台州市则在跨产业排污权交易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丽水、衢州等市目前也正处于试点工作中。

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4个问题

浙江省试点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可谓任重道远。

一是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法规支撑。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凭各地探索来实施。同时,排污权交易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行,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而期待了多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二是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存在障碍。出于历史因素及实施难度的考虑,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大部分都是无偿分配的,而新建企业则基本上均要有偿获取。即便有些地方全部采取有偿分配,也都是承认现有,这就使得有些历来污染重、对环境损害大的企业,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反而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有效分配,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三是排污权交易和减排如何有机结合。试点工作中,如何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结合是一个难题。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具体操作中,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往往容易被纳入各地的减排“盘子”,而没有多余的指标进入交易平台。同时,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也无偿纳入区域减排任务“盘子”,以冲抵区域减排指标,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四是排污权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鉴于人员配备和总量执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展较快的地方,交易后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尚不具备必要的执法支撑。

下一步要完善交易政策措施

浙江省环保局局长徐震表示,下一步,浙江省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抓紧起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办法》,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依据。

尽快制定排污指标的初始价格。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初始价格,逐步探索完善适合浙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实际的排污权价格体系。

加快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及时确定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根据相关办法,认真核定各试点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统一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并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明确排污权交易准入条件和市场规则,规范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在建立排污权一级市场(界定初始排污权)的基础上,逐步培育二级市场。

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支撑体系。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管理台账。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从而达到加强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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