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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居民小区用再生水

更新时间:2009-04-07 13:38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 左学佳 阅读:658 网友评论0

4月6日,记者从昆明市人民政府获悉:从即日起,昆明市将对再生水利用项目进行补助。凡是符合补助条件的,均可以通过昆明市节水办办理相关补助。据悉,资金补助遵循“先利用、后补助”的原则,对正常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单位,由市节水办按季度到现场查抄实际利用水量,并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和0.70元/立方米的标准,每半年给予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

昆明鼓励再生水利用

昆明是全国14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之一,滇池流域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300立方米。目前昆明生产和生活污(废)水还不能做到全部收集处理,部分外排的污水对滇池和入滇河道直接造成污染。

为了加快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再生水,达到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效果,在加快推进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扩建的同时,鼓励各单位、住宅小区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再生水的利用,去年,昆明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另外,今年2月6日,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第11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小区。

补助对象有规定

申请再生水利用设施资金补助的对象为:2004年5月1日前(原《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时间)已建成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采用“拼户”、“拼区”方式选点建设局部性、区域性再生水设施单位,均可以按程序申请建设资金补助。但对在2004年5月1日之后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不予补助,必须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

《实施办法》明确:对单位补建的,给予建设单位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的投资);对产权分散的无主管部门的居民住宅小区补建的,或采用“拼户”、“拼区”方式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主体建设投资4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的投资)。

如下情形可获补助

在对单位、住宅小区内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采用“拼户”、“拼区”等方式选点建设区域性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且利用再生水或将再生水通过管道、清洁工具等方式输送到市节水办确认的区域作为景观环境补水、城市杂用水等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昆部队、住宅小区或个人等(以下简称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节水办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

补助的条件:再生水利用设施经市节水办正式验收合格;计量设施健全完善;出水水质已达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应的分类水质标准。
对于工商企业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和工艺水、冷却水等的循环利用而建设的节水设施,从滇池、城市河道或其他景观水体等取水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冷却水、循环用水等情况,则不予补助。

怎样申请补助金

由设施管理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设施当年内竣工的,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补助的程序:建设单位应于拟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上一年度10月底前,向市节水办申报项目实施计划、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在组织完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技术方案编制、工程建设招标、技术方案专家论证、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工作后,要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手续,同时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及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市节水办在对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资金初审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再生水利用设施工程竣工后,市节水办应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组织验收。在再生水水质经具有省级以上水质监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且竣工资料齐全,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后拨付补助资金给建设单位。

套取补助者要重罚

为规范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管理和使用,还明确了要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以伪造资料、擅自改动计量设施等手段,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同时并处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每月抽检水质

对进行申请的设施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再生水主要水质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并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再生水水质每月随机抽测一次。水质未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分类水质标准要求,或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要求上报检测报告的,不予补助;对每月抽检水质不达标的扣减该月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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