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主要污染源确定
经过6天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审理完毕。被告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被认为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一系列调查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成为本案几天来的辩论焦点。针锋相对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质证甚至一度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以至于审判长特别强调“控辩双方要注意用词,要有理有据进行,不得使用讽刺、人身攻击等语言”。
由于调查报告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对阳宗海砷污染源和污染途径重新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
代理律师:检方调查报告疑点重重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锦业公司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具体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术改造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锦业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
此外,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
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澄江锦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澄江锦业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污染阳宗海行为”。其代理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诉机关驳斥了这一说法:提起公诉的8方面证据可以证实锦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根据、阳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实证据、锦业公司有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客观条件、云南防科所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西南有色金属地勘所的《地勘报告》等等。
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审判
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专家的调查有“先入为主”的意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第一页就声明,“此项调查是在‘已确定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径而开展的水文地质调查”。他认为,“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才应该是所要查明的问题。”
此外,该调查报告依附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丧失了其自身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专家组调查报告虽然认定“锦业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质方面还存在疑问的问题。但却被反过来引用正等待其调查结果证实专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这是本末倒置。
代理人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水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有关“砷平衡”的计算有错误,而且,将官山岩溶区域地貌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貌,将官山岩溶区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下水走向,是将一般代替具体。
调查报告中说,“锦业公司位于相对独立的官山岩溶水文地质径流单元上,该公司一带为该单元岩溶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这一单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过地下泉流、岩石隙流和渗流进入阳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强加给锦业公司是不公正的。
此外,调查报告指控锦业公司污染地下水,进而对阳宗海形成砷污染。那么,通过地下水污染阳宗海的具体途径在哪里?这些途径是通过什么科学手段探测出来的?
代理人还指出,公诉人一直在说阳宗海污染严重,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阳宗海生物群受污染的鉴定报告。阳宗海里的水到底含多少砷,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鉴定。
该代理人提出,阳宗海周边除锦业公司外,同样存在砷污染隐患、有不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还有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公司、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企业,但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司法审判?
出庭接受质证的专家说,通过阳宗海入湖河流监测与调查,阳宗海流域3条入湖河流水体中砷均未超过III类水质标准,排除了砷污染源来自阳宗海入湖河流,污染源锁定在沿湖区域;通过阳宗海水质的加密监测,砷浓度在阳宗海水体中的分布呈南高北低,逐渐混合均匀,将污染源锁定阳宗海南部。
阳宗海流域内有重点企业16家,其中8家企业有违反有关环保政策的行为,通过企业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砷的企业有3家。其中,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的砷,经监测相应区域的砷含量属正常范围;一家温泉酒店虽然温泉取水点砷浓度高达0.255mg/L,但经监测其地下水砷浓度没有明显变化,且废水排入环湖截污干管后输送到阳宗海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汤池河,尽管酒店私自铺设排污管进入阳宗海,但所携带的砷量不足以造成阳宗海砷污染。
所以,阳宗海砷污染的嫌疑对象指向了锦业公司,锦业公司生产原料涉砷且生产规模较大,厂区环境及产品已被砷严重污染,存在违反有关环保政策的行为和污染外环境的重大隐患。该公司通过4条途径对阳宗海造成污染——含砷污水通过污染地下水进入阳宗海是主要污染途径;磷石膏堆场外溢水通过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生产废水外溢,随暴雨径流排放进入阳宗海;偷排污水进入阳宗海。
法庭审理中,《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指出,通过对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和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无证据表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增加是自然地质因素造成的。来自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地质专家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分析了锦业公司周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得出砷主要是通过地下水系统排向阳宗海的结论。
但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一说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推断。具体分析了哪些水质监测资料,没有说明,也没有将分析过的水质监测资料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是如何进行的,包括监测与调查的方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监测调查时间等都没有说明。对于监测与调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也没有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有专家指出,经过对阳宗海500余件水样测试分析发现,阳宗海水含砷量总体上是一致的,表层水和深层水含砷量没有显著差异,通过计算,阳宗海水砷总量高达77吨(不包括沉积物)。分布均匀的这么多砷是从哪里来的?专家认为: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建造,加之阳宗海处于全新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不能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从而导致阳宗海水砷含量骤然升高这种地质成因的可能性。
控方认为,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只是假设,“我们已从地震局取得相关证据资料,从2007年到2008年澄江的地震发生了数十次,但震级最大的才2.5级,且“5·12”地震中澄江连震感都没有,所以阳宗海砷污染不是地质原因造成的。代理人的假设是试图让已被污染的大自然再来替人背黑锅!”
鉴定专家应否回避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还就《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鉴定人和专家组成员中,有两个人与被告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代理人指出,两位专家中,一位是昆明理工大学教授郑志华。郑志华教授曾经是昆明理工大学对锦业公司的前身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10万吨普钙和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的3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另一位是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李荫玺。李荫玺是玉溪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人员。此外,李荫玺所在单位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正是锦业公司8万吨磷酸一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虽然李荫玺不是该环评项目的直接参与人,但其作为锦业公司环评报告的审查人和环评报告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与锦业公司也具有利害关系。
代理人认为,由于这两名专家与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调查水污染事件时,应设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据被告代理人称,从今年1月开始,他们已经写了3个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2月3日,澄江县检察院答复同意重新鉴定,并提出让被告方自己联系鉴定机构。就在被告已经联系好鉴定机构时,2月16日,检察院将被告起诉至法院。于是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这一申请。
但这一说法遭到了公诉人的驳斥。他们指出,本案的鉴定属于涉及环境污染的特殊类鉴定,省环科院具备环境评估甲级资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有相应的资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任鉴定的10位专家均是环境、化工等方面的高级工程师或教授,完全具备进行鉴定的专业知识,有能力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此次鉴定活动是及时、科学的,是最客观、最符合实际的。
鉴定结论查明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其结论有大量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制作过程合乎逻辑。本案鉴定人已依法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并经法庭裁定,鉴定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需回避。公安机关委托作出鉴定结论后,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在侦查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选定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无需告知被告人,被告人也无权对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因本案属于特殊类型的鉴定,现已时过境迁,不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公诉方认为本案没有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没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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