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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09-04-29 08:21 来源:大河网 作者: 阅读:329 网友评论0

以后,如果上游出境的水质超标,要对下游进行经济补偿;一个区域内节余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卖……

27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有啥意见或建议不妨说说。

■ 防治污染

饮用水源受污染须及时公布

根据意见稿,如果环境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可以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一旦受到污染,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上游出境水质超标要对下游补偿

根据意见稿,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无证不能排污。

此外,在我省,如果一个行政区域内上游市、县出境水质超过责任目标,要对下游市、县作出补偿。至于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对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一旦造成水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 条例亮点

节余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卖

意见稿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了已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同时,还要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

就是说,在同一流域内,可以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经允许后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说白了可以卖掉。

当地政府“不管” 上级部门可插手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如果当地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对排污进行保护,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 相关新闻

废水排放标准

严格一倍多

不达标的造纸厂可能被关停

商报讯(记者 连惠燕 通讯员 张东涛) 从5月1日起,全省造纸企业的废水排放将执行新标准。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将给我省造纸行业带来新一轮洗牌。

“新的废水排放标准更加严格,又有一批环保设施不健全的造纸企业面临考验。”省环保厅副厅长段金生说,从5月1日起执行的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新标准中,不但新增了色度、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制,评价水质的最重要指标COD排放量也从2005年以来的350mg/L降到150mg/L。

段金生表示,实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一定会促使一批规模小、效益差、高污染的企业加快淘汰的步伐,促进具有规模效益的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据悉,五月初,省环保厅将对全省造纸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暗访,不合格的企业将受到限期整改或关停的处罚。

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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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登录省政府法制网

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5月13日前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反映,电子信箱: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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