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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09-09-14 10:08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 阅读:538 网友评论0

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2010年1月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月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和舟山市 2010年1月前,其他市2012年1月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超标车禁止注册和流通

根据《方案》,浙江省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浙江省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这意味着,今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新车将无法在浙江省市场上流通。

省环保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机动车尾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与通行状况、油品质量、机动车排气技术、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水平等因素相关。长期使用低质量的燃油,会加速催化转化器的中毒,造成机动车排污量的增加。以柴油为例,目前浙江省市场供应的柴油,硫含量为1000至2000毫克/升,而北京市供应的柴油硫含量仅为40毫克/升。浙江省将抓紧开展高标准车用成品油的供应工作。杭州、宁波等有条件的城市将提前实施汽柴油国Ⅲ、国Ⅳ标准,全面替代目前低标准车用成品油,降低汽、柴油中的含硫量及芳烃类等有害成分。

逐步淘汰“黄标车”

据悉,由于取消了非营运机动车使用年限的限制,浙江省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仍有相当数量的低标准车辆存在。根据《方案》,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

今年10月起,全国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浙江省也将同步展开。根据新《方案》,县级政府可以按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使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对于超标排放机动车,今后浙江省各地还将建立举报制度,看到冒黑烟的车辆就可以举报。

车辆排气定期检测

根据《方案》,浙江省将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并逐步改进。对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在杭州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从2010年10月起,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城市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从2015年1月起,全省全面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各地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同时实行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抽测不合格将被责令限期维修,期间不得上路。

据介绍,传统的“怠速法”,只能在汽车空挡怠速时进行检测,并非测试汽车真实行驶时或汽车加载时的运行情况,基本上只能反映检测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情况。双怠速排放标准相应增加了高速空转排放情况检测。而简易瞬态工况法能够准确检测出汽车在实际行驶时的排放情况,还能检测出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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