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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污染防治新规强化水源保护

更新时间:2009-09-22 09:42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 阅读:383 网友评论0

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就《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依照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则,确立了流域管理与目标责任制,强调了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的保护,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原则与措施。

北京市法制办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上位法进一步强化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而北京市目前仍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水生态环境失衡、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待加强和地下水超采严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细化国家大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7章93条,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用水保障并重

总量控制和再生水使用是亮点

针对北京市水资源匮乏和生态用水保障严重不足的现状,《条例》草案首次提出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则,鼓励使用再生水;并要求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水利用率,节约新鲜水用量,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关系,维护环境的生态需水量;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逐步削减工业、农业用水。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北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环境用水水量,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中提出具体生态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恢复地表、地下水体合理的水量、水位,最终恢复水生态环境功能。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的补水,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确立流域管理与目标责任制度

跨界补偿和区域限批为抓手

北京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江苏、辽宁、河北等地的生态补偿试点实践说明,水质交接断面考核制度、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能有效地解决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因此,《条例》草案借鉴了各地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确立了上下游区、县的补偿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区、县人民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下游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直接代扣代付。

《条例》草案提出,要明确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在规划实施、总量控制、总量分配、污染源监管等方面所负有的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情况予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公示。

《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了建立区域和流域限批制度,明确了区、县超过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由发展与改革、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这一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此外,对于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以及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或排水不达标的,相关行政部门也要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强调农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规划编制和资金保障做基础

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对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和大兴区庞各庄镇梁家务猪场、北京强民种猪场污水治理情况以及清河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调研时强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环保、水务、农业部门要密切合作,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水环境保护与治理模式。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供给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来源,强调政府主导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北京市法制办希望通过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运行难题。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优水优用,分类分质供水

《条例》草案特别加强了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的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北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县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跨区、县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条例》草案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分级管理要求,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

《条例》草案要求,划分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实现精细化管理。据北京市法制办有关人员透露,目前,北京市一方面正面临严竣的缺水形势,另一方面又存在用水上的浪费。因此,需要采取“优水优用”的原则,分类分质供水。

《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用水性质,从地下水系统、地下水水循环的角度出发,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含水层“分等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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