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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指18家企业隐瞒污染物信息

更新时间:2009-10-21 08:34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杜志莹 阅读:431 网友评论0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通过调查发现,多家知名企业漠视法规,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10月13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东风汽车等在内的18家中外企业公然漠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调查结果还显示,试行办法本身存在三大缺陷和不明确之处。

自去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至今已经有一年有余,《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提出,“环保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绿色和平为了检验其实施效果,对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于《办法》实行后的一年期间的在华污染记录进行了调查。

跨国公司信息公开

中外有别

绿色和平通报称,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即试行办法实行一年期间,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中,有18家企业下属的25家工厂因为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其中包括8家跨国公司的9家工厂和10家中国公司的16家工厂。

8家跨国公司是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10家中国公司则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

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这项透明法规当时被誉为对公司施加压力的重要工具,这些公司污染了中国的空气、水资源和土壤。绿色和平组织称,美国一个类似的制度在20年间帮助减少了60%的污染物排放。

但绿色和平通过查找公司网站、地方环保局网站和其他公开渠道,向公司发放问卷咨询和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等三种方式进行的调查发现,上述18家企业的25家工厂没有一家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的30日内,向公众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到本次调查截止时,仅三家公司(涉及四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表示。这三家企业即三星电子(涉及两家工厂)、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当地环保局网站和“中国水污染地图”上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

“但是,他们都没有公开全部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张凯说,这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两家仅公布了2种。“绿色和平”认为,一些跨国企业还存在信息公开“中外有别”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8家跨国企业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

相关法规有三大缺陷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和长效化,公众可以轻松地获取自己周边的企业排污信息,这成功地推动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在20年间成功地帮助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

“事实上,试行办法本身也不足以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绿色和平指出,试行办法存有三大不明确之处:首先是判定“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标准不明确,“目前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主观判断”;其次,企业应公开的污染物的种类不明确;第三,办法规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不明确。

“我们虽然有超标排放行为,可是并不属于‘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开不算违法啊!”有被调查企业“喊冤”。

企业的申辩并非没有根据。《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见上文)中“污染严重企业”的说法,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中难以找到明确清晰的解释和定义,地方环保局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多种“黑名单”林立的局面。

而依据海外污染物信息公开的经验,无论企业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只要一定规模以上或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的《办法》尚未要求企业公开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绿色和平认为,可添加相关条款完善去向信息。

“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鼓励他们的参与,主动方便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张凯说。

绿色和平强调,他们希望通过调查这18家中国乃至全球优秀企业的表现,来折射当前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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