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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污染水源地 包租公或要“连坐”

更新时间:2010-06-29 07:5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阅读:569 网友评论0

今后“包租公”将饮用水源地的房子租给小漂染或排污企业可能面临“连坐”。《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6月28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违反此规定将面临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企业污染水源地 包租公或要“连坐”

水源保护区土地房屋限租

在28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对《草案》进行说明时称,之所以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和房屋租赁进行限制,是因为白云、海珠、番禺北部等部分区域的城中村中存在大量租用民房来搞小漂染作坊。这些小漂染作坊占地少、设备简陋、流动性大,易隐蔽,长期闭门生产,给水环境造成污染较大,且取证难,给查处取缔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在受到查处时,小作坊业主往往通过搬迁来逃避处罚。因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现象而制定,屡禁难止。

为此,《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违反此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

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340.87平方公里,而在这一范围内在建的污水处理厂有14座。为了防止保护区内的污水厂向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废水,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内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需经再处理达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方可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内。这也意味着,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污水厂,需自已建设管道或采用其他方法,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的下游地区排放,或者采用高标准的再处工艺,让其达到出水标准。

而违反规定的单位,也将面临被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排污口的,可提请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水源环境每季度公布一次

28日提交的《草案》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吸水点周围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吸水点周围水域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视频监控信息纳入相关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视频监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此外,违法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污,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单位或个人或将上“黑名单”。违法情节严重者,市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外贸等部门采取限制信贷和出口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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