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大堤千米内不准开采地下水
保护好地下水,如同给荆州建起一座地下“水银行”――把地下水资源“存”起来,需要用时再“取”出来,作为缺水地区的补充水源,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详见荆州晚报7 月14 日、7 月15 日《地下水不能这么“敞起用”》、《建一座地下“水银行”》)8月8日,荆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根据规定,荆江大堤荆州城区段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止开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形式取用地下水资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限制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
已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的用户,应安装计量设施,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和个人,水资源费按城市工业用水价格收取。
同时,对于禁采区内开采地下水和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逾期或未按相关规定年审、严重超采、未安装计量设施等非法开采的地下水取用井,依法予以处罚。
对非法取用地下水而拒不封闭地下水井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止其开采地下水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凡已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的用户,不按规定装表计量、不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水资源费,由建设部门追缴污水处理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可依法取消其开采资格。
所有依法封闭的地下水井,不得擅自启用,如有违反,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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