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举报环境污染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8月20日召开的石家庄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石家庄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环境污染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后确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给予举报人二千元至一万元奖励。
今年以来,石家庄市通过组织“碧水蓝天”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违法排污企业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但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反弹现象时常发生,特别是偷排、偷放、偷倒污染物行为隐蔽,违法手段多样化,地点时间不固定,建立污染举报有奖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环境污染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后确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凡举报利用罐车向水体、水源地倾倒未经处理的污染废物的;私设暗管、暗渠、暗井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的,经环保部门核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二千元至一万元奖励。
凡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违法使用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五百元至二千元奖励。凡举报锅炉、炉窑烟尘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的;物料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经环保部门核实,给予举报人二百元至伍百元奖励。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环境污染举报热线“12369”,全天候为市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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