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回收产业如何培育?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自2003年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后,发布的第三部关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意义重大。
我国固体废物种类繁多,产生数量巨大,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任务异常艰巨。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产品消费后形成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也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
特别是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在产品废物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长。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国一些地方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非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影响恶劣,甚至在国际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立法和监管。
2008年8月2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条例》。
《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
主要内容是什么?三项制度约束相关责任方
据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三大特点。
一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制度。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的特点,生产者责任在《条例》中表现为经济责任、具体责任和信息责任3种形式。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要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具体责任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明确体现。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信息责任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二是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合理布局,禁止分散处理,坚决淘汰和取缔落后和污染严重的处理设施和能力。
三是规定了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对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方便社会各界舆论监督,《条例》规定了这一制度。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能否有助产业培育?编制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发展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划要发挥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落实集中处理制度,并作为处理资格许可的依据,引导和促进处理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发展不成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量非常有限,需要国家建立基金给予补贴。因此,当前要鼓励市场竞争,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加强政府引导,确保集中处理,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为便于《条例》具体落实,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以及与《条例》配套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怎么编制发展规划?把握两个要点和一个关键点
规划编制要把握两个要点和一个关键点。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处理企业的数量。对处理企业数量、结构和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足够的处理能力;同时,要避免处理企业一哄而起,造成处理能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过剩。对处理能力过剩的地区,不得新增处理能力和企业。
其次,要明确政策导向,实行集中处理制度,禁止分散处理。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发展处理产业;鼓励生产企业通过与处理企业合作等方式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鼓励分工合作,跨区域开展精深加工,形成合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链。坚决淘汰和取缔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处理设施和能力。鼓励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完全拆解和完全深度处理。
规划编制对于各地环保部门而言无经验可循,而编制的关键是要摸清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处理能力、技术和污染防治水平,科学测算可能的废弃量及其趋势,分析其跨区域流动情况。
这位负责人指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最大限度促进了废旧家电的集中回收和处理,有关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回收的统计数据可以作为参考。据相关统计,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试点省市,2009年8月~2010年5月,共回收处理不足1500万台,其中电视占80%。
专家估计,在《条例》补贴水平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量约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水平下回收处理量的一半左右。
企业怎样获得资质许可?配套“办法”和“指南”细化要求
根据《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展规划应报经环境保护部备案。企业应当向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等特定活动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许可制度,欧盟《关于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按欧盟75/442/EEC指令对报废电器电子设备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许可管理。本着监管责任和权力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监管能力现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许可。
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包括手工及生产线拆解、后续拆解物的深度处理等不同工序,处理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深度处理能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做了适当的细化。比如,要求企业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处理设施;要求企业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要求企业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要求企业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此外,这一办法还对监管机关、许可程序、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处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条例》实施过渡期的工作做了相应规定。
同时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对上述办法中的许可条件进一步作了技术方面的细化,比如要求处理场地地面硬化;具备废液、废水污水收集系统;各处理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监控设备等。
对企业有哪些要求和扶持?信息要报送 补贴有基金
《条例》确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记录和报送制度,并编制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信息记录和报送是对处理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日本《家电回收法》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向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提交废弃家电的处理状况,包括处理数量、重量、资源回收率、各种材料及氟利昂的回收处理状况等;德国规定,处理企业应记录并保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和处理后出厂的相关数据。他表示,这一制度是落实基金补贴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处理信息,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等。
为了保护和扶持合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使之在与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小作坊竞争原料的过程中获得比较优势,《条例》同时确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对处理企业进行一定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补贴审核方法做了细化,明确了审核原则、要点和步骤,特别是规定了环境风险较大的电视机及电脑显示器的阴极射线管玻璃、电冰箱的保温材料、各类电器中的印刷电路板等关键拆解产物,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在6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暂停补贴审核;对有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但是,《条例》不鼓励处理企业争夺“二手市场”的旧货。
实施存在哪些困难?电子废弃物管理和产业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大问题成挑战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经验不足。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工作,对环保部门而言尚无经验可循。
二是基层监管能力薄弱。基层环保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目前,只有江苏等少数省市对处理企业实行了电子视频监控。
三是监管任务艰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的处理存在环境隐患,部分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如部分冰箱的保温材料大量堆存,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冰箱的制冷剂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完全回收;电视机的含铅玻璃下游利用市场有限,出路困难;部分带元器件的电路板非法流向不规范的处理企业等。
四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存在重复建设的风险。一些地区未充分考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数量的有限性,对行业发展未加正确引导,导致企业盲目投资,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有可能造成恶性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妨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回收处理。
六项措施需力推
针对以上问题,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环保部门应从6个方面着手解决,推动《条例》实施。
一要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处理发展规划。
二要强化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严格审批处理企业资格;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健全监管手段,强化执法监督;要督促处理企业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要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企业将环境风险较大的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对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等非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开展工业电子废物专项执法检查,防止其非法转移和随意处理。
四要加强沟通,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支持处理企业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回收企业建立合作。积极配合财政、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
五要主动引导,全方位多形式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宣讲、解读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取得的积极成效、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等,促进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条例的实施。
六要平稳过渡,做好与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衔接工作。积极指导“以旧换新”定点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做好“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和条例有关基金补贴的对接工作,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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