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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政垄断 推动环保进程

更新时间:2009-08-13 08:46 来源: 作者: 阅读:306 网友评论0

近期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先是内蒙古赤峰市的自来水污染事件,紧接着湖南浏阳的镉污染事件又成为媒体讨论的热点,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这些重大污染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我国环境现状已到了危险的临界点。

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环境与治污问题,上个月25日至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省调研时,专门视察了滇池治理。8月7日,温家宝总理赴江苏视察,一下飞机即前往太湖实地考察污染治理的情况,并在船上召开会议听取汇报。

有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接下来是如何将治理环境污染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问题。过去一些年治污的教训已经证明,所谓的“环保风暴”、“铁腕治污”、“环境一票否决制度”等“人治”色彩浓厚的运动式做法,并不能使环境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理。淮河巨资治污打水漂就是这方面最深刻的反面教材。风暴总会过去,治污必须走上合理的法治化的常态机制,而这一运作良好的机制的形成,则需要打破长久以来在环保领域的行政垄断。

首先是环保的司法领域。众所周知,环保领域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尤为突出,很多时候我们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而是法律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一度被热捧的一些地方实行的“环境一票否决制”,其实际不是什么行政新规,我们的环保法律里早有明确规定,1989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200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先环评,后开工;先治污,再生产。只不过这样的法律没有被当回事而已。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的超越性,只有法律的权威超越于行政权力之上,它才能得到有效施行。而在我们的环保司法领域,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垄断司法和监督缺位的问题。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但这样的规定,就象亲娘打自己的孩子一样,多半是吓唬,不会动真格的。更有甚者,就像此次湖南溆浦县环保局暴露出的问题一样,环保执法成了一些工作人员实现其利益的工具,缺乏监管使得公共权力私人化,这样的机构还可能公正执法、制止企业排污吗?

其次,要打破环保产业的行政垄断。目前我国环境投入基本上由政府承担,环保产业的行政垄断程度很高。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最有条件实现市场化、社会化的领域,也由市政部门所垄断。管理干部吃皇粮,设备维修运行费用吃补贴。环保公司大多是各级环保局办的,它们在本局管辖的范围内承接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业务。这样的行政垄断也成为腐败的温床,数以十亿计的治污投入见不到效果也就不足为奇了。“环保腐败”事实上已经成为当今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原因。

另外,环保必须对公众和民间组织开放。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其根本动力来源于公众。在一些环保做得很好的发达国家,来自民间社会的各种公益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等都十分发达,是环保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而在我国,公众的环保参与程度很低,政府负担过重。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每年有数以万计、十万计的环保投诉要处理,另一方面环境诉讼案件十分罕见。行政的垄断使得各类民间环保力量受到了种种限制,造成了我国公民的环保行动能力极其有限。更严重的是,在这些健康的民间环保力量的表达受限之后,环保群体性事件自然会取而代之,近年来的一些重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然,这方面目前也有了一些可喜的进步。近日,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正本才能清源,身净才能治污。一个真正有效的环保机制需要打破旧有的行政垄断,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制度改革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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