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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中国60年环保大发展访谈 李鹏谈环保

更新时间:2009-09-09 09: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06 网友评论0

60年日新月异,国泰民安;60年艰苦奋斗,沧桑巨变。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顽强拼搏,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的壮丽史诗,取得了辉煌成就。

建国6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也经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下,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谱写了中国环保史上的壮丽篇章。

为了庆祝共和国成立60周年,本报从即日起刊登《辉煌60年——见证环保大转变大发展访谈录》,特邀共和国环境保护的决策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回忆和叙述60年来环保事业的发展与变迁,畅谈环境保护事业的辉煌成就,为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提供借鉴。

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实现可持续发展

——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访李鹏同志

记者:您作为国务院副总理亲自参加了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讲话指出,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三同步”,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统一”,成为长期指导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和战略方针,请问当时提出并制定这一基本国策和战略方针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怎样?重点要解决哪些认识和工作中的问题?

李鹏: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富有成效的进展。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认识都有了明显提高,开始懂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在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不太长的时间里,我们制订了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和八项基本管理制度措施,从而促使环境管理工由有一般号召走上了靠制度管理的轨道,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使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有法可依。重点治理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水域、工厂和矿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然生态的保护也有了进展。

长期以来,我们对环境问题知识不多,认识不够。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阳光、空气、水、土壤以及森林等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缺少哪个条件,人类都无法生存和发展。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日益扩大,加之一些处置不当,造成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在我国的一些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比如兰州,大气污染就相当严重。首都北京一到冬春采暖季节,空气混浊,烟雾弥漫,被外国人称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首都之一。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等的增加,我国长江以南和北方部分地区都出现了大面积的酸雨危害。水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中,却不注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许多江河湖泊受到污染。城市附近的大小河流几乎都被污染了,不少河道成了臭水沟。地下水的问题也很大,一是盲目超量开采,破坏了采储平衡,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二是水源受到污染。有些城市的噪声已达到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另外,我们的耕地一直遭受破坏,不仅受到污染的危害,而且,森林植被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每年由于水土流失而冲走的土壤约50亿吨,相当于把全国耕地表土刮掉一厘米。

我们提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要抓好工农业生产和国防、科学技术外,还必须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人口问题,一是环境问题。人口问题当时已经受到重视,而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还在继续扩大。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尽快扭转,不仅会妨碍工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且,还会危害人民的健康。搞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好的环境条件、健全的自然生态。我们决不能干那种自毁家园、破坏生存条件的蠢事。因此,我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这样,摆正了环境保护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位置,对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有正确的对待,有了统一的思想基础。

当时,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工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污染物也相应增加了;农业发展起来,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强度也增大了。同时,我国的人口还在增长。这些都会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在不少领导干部和一部分群众中,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没有完全解决。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许多法律和规定,但没有认真执行;很多同志满腔热情地去抓生产、搞建设,却很少想到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很困难。我就指出这是一种片面性。强调一定要注意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之中,切实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确立和“发展三同步”、“效益三统一”环境保护方针的制订,都是从我国国情国力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发,是探索有中国特色环保之路的重大发展。我认为应成为长期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光讲认识,没有具体措施,当然不行;而光有措施,思想认识不一致,那么,措施执行起来就会困难重重,甚至根本实现不了。所以,我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还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保机构;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制订翻两番的规划和计划、经济区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都要明确列出环境保护内容;各地各部门每年要集中力量办几件群众关心的环保实事;提出企业污染治理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要实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会议对工业污染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做出了部署。要求工业污染防治要同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改造那些资源和能源消耗大的陈旧技术和工艺,开展“三废”综合治理,减少“三废”排放;对于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大气污染,要实行正确的能源政策和恰当的技术措施,近期把集中供热、工矿余气利用、城市煤气、低硫煤供应民用等问题解决好,从长期看,还是要在煤的综合利用和热能转化上下工夫,走煤化工和煤气化的路子;城市环境保护要同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结合起来,同改善工业布局和能源结构结合起来,加快工业“三废”和噪声等污染的综合治理;农业环境的保护要同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结合起来,充分注意保护土地、水面、森林、草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必须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限期治理,该调整的就要下决心调整,该停掉就要下决心停掉。
 
记者:您是我国首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当时中央对成立这样一个环境保护高层机构是如何考虑的?国务院环委会成立后针对当时日益突出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如工业和乡镇企业污染问题、水和大气污染问题、沿海开放地区特区环境管理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解决引滦水质保护等重点问题。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国务院环委会在研究审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出环境保护计划、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李鹏: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期间,环保部门的同志和出席会议的许多同志认为,环境保护涉及范围较广,工作难度比较大,矛盾又多,不解决组织协调问题工作就难以开展。因此,在上报给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中建议: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协助国家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行了讨论,总的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很重要的建议,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1984年5月,在当时国家正大力清理撤消非常设机构的时候,国务院还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把环保作为一个特例,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委会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决定由我来兼任国务院环委会主任。

环委会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组织和协调性机构,负有组织推动做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责任。环委会如何开展工作?一要抓重点,二要加强环境管理,三要干实事。一个季度开一次会,研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总结检查工作,使工作不断落到实处。每个季度抓什么,要有重点,不泛泛议论,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

我主持国务院环委会工作4年期间,坚持从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针对当时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出20项政策规定,先后就防治煤烟型污染、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引滦入津水质保护、特区和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治水污染、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计划、污染治理资金等重大问题,组织调研、讨论和审议,制定政策,做出决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大环境保护政策、决定和制度陆续出台,逐步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政策、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强化了环境管理,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步”、“三统一”战略方针的贯彻执行,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一些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解决。

城市人口集中,工业集中,是污染集中和严重的地区,也是我们污染防治的重点。当时城市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烟尘、污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4个问题,其中特别是烟尘和水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危害最大。根据当时的监测调查,北方几十个城市的大气全部超标。解决烟尘污染的根本措施是改变燃料结构、实现煤气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使用电炊等,但那时我们没有这么大的资金办这件事。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对烟尘污染治理应该有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要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为改善城市环境做些工作,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烟尘治理历史遗留问题多,我们的工业还在快速发展,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而治理资金有限,怎么办?我们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当时适合国情的路子,就是在不断改造锅炉、改变燃料结构、发展集中供热的同时,大力发展型煤。我们不仅制订、发布、实施了《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防治煤烟型污染的政策,还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列入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组织首届大气污染防治展览会,介绍、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太原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重点推进“七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而,使城市煤烟型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后来,我们在不断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识到,许多城市污染防治从抓环保实事开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很多措施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老的污染解决了,新的污染又产生了。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必须搞一个环境综合整治的规划,并和城市规划紧紧相连。城市的性质、建设规模、环境的改善、污染的治理这些主要目标,都要放到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分步实施,系统解决。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件,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城市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要与城市的规划、改造、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与城市的产业结构、工业布局、能源结构和水源保护统筹协调,使城市污染防治步入了环境综合整治的正轨。

乡镇企业是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发展乡镇企业是中国8亿农民“离土不离乡”的致富之路,但乡镇企业的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科学知识的限制、资金的限制,还有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一些乡镇企业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比较大。我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环委会第一次会议就把乡镇企业污染问题列入重要议程,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并由国务院发布。我们的政策是一方面支持乡镇企业成长,另一方面对其环境质量提出要求。我们要满腔热情地加以引导,从控制产品结构入手,坚持合理布局,支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治理,强化管理,把住建设关。对于那些污染厉害、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严格加以限制,有的就不能搞。当时,乡镇企业发展大省江苏一年的产值已达200多亿元,但环境污染也很严重。我在198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江苏省的领导要很好地考虑,在产值翻番的时候,要保护好江苏的大好河山不受污染。这方面,省政府、省领导责无旁贷。并希望江苏、广东具备条件的省份尽早抓好乡镇企业污染防治问题。我还在1986年国务院环委会第六会议上要求,环委会当年要把相当大的一部分注意力放到防治乡镇企业污染上来。后来,对于江苏省加强乡镇工业环境管理、乡镇设置环保监督员的经验,以及广东顺德抵制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的经验,我们就大力予以推广。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地区发展迅速。如何防止国际污染转移并使经济发展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我们经过充分调研,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防止外商把污染转移到沿海经济开放地区;另一个是防止我们一些人要钱不要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更不考虑环境效益。而且,问题还不仅仅如此。因为经济特区、开放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富饶、人口最稠密的地区。这些地区对外开放工作刚开始,基本上还是一张白纸。所以。我们有条件也有义务把这些地区建设成为清洁、整齐、舒适、环境优美的地区。我们应当站得更高些,看得更远些。问题不仅是为了防止人家把污染转嫁进来,更重要的是,我们所以把这些地区划为特区、开放区,是为了把这些地区建设成技术上先进、城市建设上现代化的地区,以便为引进外资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为当地群众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也为后发地区摸索经验。

为什么要强调加强管理?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污染治理必须与我们国家的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既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又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一方面是我们国家还很穷,还不可能拿出很多钱用到环境治理上来,而另一方面,确实是许多事情只要通过加强管理就可以解决,就能见到实效。特别是在当时我国财力有限、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更要通过加强管理控制污染,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我主持国务院环委会工作4年间的12次会议,每一次会议我都一再强调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意义,并按照这一思路部署和指导工作。加强环境管理首先就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在国务院环委会的要求的督促下,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逐步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陆续成立了环境保护机构,把环境保护摆上工作议程,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加强环境管理还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使社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加强环境管理更要严格监督管理,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以真正贯彻执行。

我们还提倡办实事、求实效的精神,形成了办实事的制度。我在国务院环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强调,一定要提倡干实事的好风气,提倡踏踏实实抓工作的好作风。要求我们的省长、市长、县长和部长都要在任期内为人民做几件保护环境的好事情。为什么呢?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后的几年,经过宣传教育,干部群众环境意识有所提高,大会提出的大政方针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如果我们的工作不狠抓落实,还是停留在计划上,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实际效果就要大受影响。我们发展经济是为人民造福的,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环境问题很多,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财力物力又有限,这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政府拿点钱,企业投点钱,群众出点力,这也叫发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每年都要在环境保护工作上切切实实为人民办几件实事,收到实效。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解决危害大的、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我们又力所能及解决的,也是便于群众监督、检查的环境问题。要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环委会把办实事当作重要的工作方法,形成制度。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各省、市、县连续安排了办实事的计划。1985年~1987年的3年中,各地共办环境保护实事4700多件,更新改造近4万台锅炉,建设了600多个烟尘控制区,整治了340多条河流、河段和湖泊,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一位曾参与了这段工作的同志对我说,国家环保局的规格虽不高,但凭借国务院环委会这个平台,监督管理工作做得有声有色,这是特别值得怀念的一段历史。

记者:1992年,您作为中国政府总理亲自参加巴西环发大会首脑会议,并在大会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中国政府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世界环发事业的主张,会后,我国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我国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逐步进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和政府的施政报告。您认为此后我国是如何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在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方面取得那些重大进展?

李鹏: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吸取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教训,一直在寻求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发展之路,党和国家把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制定了“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我国在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环境状况没有出现急剧恶化的局面。但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迅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对自然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加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同时,一些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生态恶化也在加剧,有的已制约、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我们把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就是因为它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质量能否提高,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注意环境保护,这样的发展是不健康的,也是不能持续的。而且,即使经济上去了,但环境污染了,资源耗尽了,家园破坏了,这就违背了发展的根本宗旨,可以说是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子孙。我们谈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增长,还应该包括社会发展和进步,当然也包括环境保护。在整个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绝不能用近期与局部的发展损害长远的、全局的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效益,经济的发展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必须以生态良性循环为基础,兼顾当代与未来、局部与全局的发展。

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批准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阐明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行动计划和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两大发展战略,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标志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党和国家意志,也标志着我国决心抛弃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江泽民同志多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强调,保护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祖国秀美山川。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不实现向集约型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就无法实现现代化,环境也难以改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由对局部地区的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进入到对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经济综合部门制订产业政策和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鼓励发展污染小、效益好的产品,优先发展利用本地资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产品,严格限制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业产品的发展,工业部门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各地各部门在制订区域开发计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都要进行环境评估,提高综合决策水平。全国前后取缔、关停了8万多家土小企业,淘汰了一大批小煤矿、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火电企业,从源头上有力地缓解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我们在加强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开展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治理。对于污染防治这个环保工作的重点,在科学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逐步从生产末端治理转到源头和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把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结合起来,把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同时,从“九五”开始,在全国实施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工程,集中力量,通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大规模的污染治理,有效地带动了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也以实际行动表明,中国在经济发展中把环境保护摆上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我们在加强污染防治的同时,开始了大规模的自然生态恢复和建设。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后,中央提出了全面停止长江、黄河上中游天然林采伐,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明确提出有计划地退田还湖、还林、还草的要求,并把生态恢复和建设列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启动了大规模的恢复和建设我国生态环境的行动。这一史无前例的行动,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中华民族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和信心,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性的转折。

记者: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上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不断推动健全和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的检查和监督,极大地推进了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比如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起草后来通过的、积极推动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您认为当时全国人大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李鹏: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方针。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我们主要抓两个任务:一是继续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得到执行。全国人大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进程,并在加强立法的工作中,坚持从全局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先后起草、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5部法律,通过了14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初步建立起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我国的环境与资源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国内外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还进一步把洁净能源技术以及开发利用作为大气污染控制战略的发展方向,这对后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和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进步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我们在推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向可持续发展法律方向发展中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得以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和确立。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境立法方向的重大转变。《清洁生产促进法》改变了以往污染产生后的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改善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在生产、流通和使用产品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进一步确立了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框架,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部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法律,它把规划、计划的制定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适用范围,促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划、计划和其他行动时,必须要充分考虑环境方面的影响,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切实推动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其他措施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光立法也不行,还要进行执法监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以严格执行,推进和保障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执法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普遍存在。我们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报告,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要进行评议,促进政府改进执法工作。要抓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注意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九届全国人大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以及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每年都组织环境执法检查,相继组织了24个执法检查组,检查了大气、水、海洋等环境保护法律执行情况,并进行审议。1999年,我们在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时发现,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仍然是严峻的,我国城市其中包括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与国际城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为人民生活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我们还专门对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许多建议,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防治北京大气污染的监督,国务院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次关于北京市环境质量情况的报告。一方面,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中国首善之区,环境保护应作表率;另一方面,我们也考虑到北京正在申办奥运会,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加强。目的就是为了改善首都的环境。

通过5年各级人大切实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扭转了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提高了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督促政府行政部门改进和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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