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实施
12月22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的诸多亮点进行解读。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杜绝一些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不严等行为,《条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参与广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
确立水利工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条例》规定,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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