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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煤”企业可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1-12-28 09:07 来源:鲁北晚报 作者: 阅读:2221 网友评论0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某新办企业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利用棉花秸秆粉碎、压块,制成生物质压缩燃料—“秸秆煤”,这种燃料不仅可代替煤使用,而且无污染、热量高、价格低,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产品供不应求。公司生产这种新能源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税人员解释,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该公司生产的“秸秆煤”,属于炭棒,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

国税人员进一步提醒,该公司申请享受上述《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热力”项规定的标准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由于该公司生产的“秸秆煤”所用原料全部是棉花秸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标准,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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