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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施工单位将为扬尘埋单 车辆沾泥带灰不得上路

更新时间:2012-02-01 07:25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阅读:575 网友评论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青岛市将尽快拟定配套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扬尘排污收费制度。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按照该办法要求,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焦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篷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该办法还规定,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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