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沟油”收运处置 黑龙江立法增四规定
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地沟油”管理问题,日前在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单独成章节予以规范,再次引发关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忠睿在20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地沟油)收运和处置的管理,将其作为单独一章严加规范,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参考外省市的做法在该章中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对餐厨废弃物实行收运、处置企业特许制度,推行封闭式管理;二是省政府制定扶持收运、处置企业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适当补贴或减免税收;三是将处置企业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柴油、汽油)纳入石油销售体系;四是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手段。
餐厨废弃物处理原则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餐厨废气物的处理,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监管部门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运、处置企业特许经营制度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收运企业申请特许应具备的条件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置企业申请特别应具备的条件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日处理能力不少于一百;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纳入销售体系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态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草案修改稿中,餐厨废弃物这一章还增加了收运、处置企业招投标制度的规定,并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义务一条中增加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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