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析
一、涉环保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特点
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涉环保行政处罚的非诉审查案件,南京江宁区法院从2006年度的4件增至2011年度的57件;环保类非诉行政执行案,由2006年度的5件增至2011年度的31件,案件数量均成几何倍数增长。
环境违法事由较为集中、申请执行的内容相对特定。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给环境造成污染且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环境案件一般都要涉及自然科学知识,甚至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因而,大多数行为的认定必须要经过特定的专业机构或技术部门的检测和鉴定。
影响面广、类型新颖。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危害的是被污染环境周边的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种类也是层出不穷。
二、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原因。当前形势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与立法本身滞后性特点之间的矛盾,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前后立法背景不一致、立法思想也已发生变化,突显陈旧而不符现实适用,甚至有的造成相关法规冲突、抵触。
社会层面的原因。一方面,近年来,随着“两型”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江宁区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选矿厂、砂石厂等大项目上以及商业服务业,特别是小餐饮等“几小”上,具有点源多,规模小,污染重,涉面广等特点,大有法不责众,积重难返之势。
企业自身的原因。环保类企业大多存在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法制意识淡薄等情况,部分企业在环保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考虑到投资成本和经营现状,采取拖延、敷衍的办法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的原因。由于江宁区地域广、人口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多,环保部门既搞管理又搞服务,如果缺乏有效的物质、技术、司法和安全保障问题,直接影响工作水平、效率和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规范环保自由裁量权。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等行为,必须严格规范,防止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
建立环保行政处罚后续事宜处置。环保问题不是单单靠处罚就能解决的,必须考虑到处罚后后续事宜的处置,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防止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建立环保长效机制。树立大环保、长效环保意识,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控制机制、环保奖惩督办机制、创新环评审批约束机制、完善污物处理运营机制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与协作机制。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环保联动工作机制,使得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水电、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把好环保审批关,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审批或行政许可;乡镇及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治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