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 如何破题?
美丽中国——
永续发展
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表示,人民期盼有更优美的环境。
【观点】
观点一
通过环境立法来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是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根治环境问题的关键措施。
观点二
必须形成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消耗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有利于百姓新的消费习惯的形成。
观点三
我国应当从现行的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向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在内的主体多元化合作的监管模式转变。
一 问 保护环境谁来买单
记者:目前各地政府都面临经济发展的压力,而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的约束力又在增强,这种矛盾如何平衡?
杨朝飞:我们常讲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也常讲要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但从目前来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一直存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以GDP论英雄,急功近利,导致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等现象长期存在。导致了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矛盾更加尖锐。
一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不履行环境责任或履责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环境立法来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是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根治环境问题的关键措施。
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紧紧围绕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一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干扰环境执法等的突出问题,创建或强化一批制度与机制。
记者: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面临生产和经营压力,如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杨朝飞: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企业的责任,无论在何种经济形势下,企业都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浪费资源、排放达不到环保标准,其实就是将环保问题外部化,将企业本应承担的责任推给社会,也就是资本赚钱,全民买单,这样行为必须被严格禁止。
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首先要从法制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既和立法不足有关,也有行政执法、司法不到位的因素。
一是行政处罚普遍偏轻。2011年6月,哈药集团被披露多种环境违法问题,其中恶臭气体硫化氢超标近千倍。罚款123万元仅为企业年收入的万分之一。
二是行政执行缺乏强制手段。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主要有“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使用”、“责令停业关闭”等,但在基层却难以有效执行。
三是环境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环境民事赔偿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不健全,环境民事案件立案难、举证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显。
此外,完善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同时政策上对守法企业以激励,才能让企业更加自觉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之路。
二 问 绿色生活怎样推广
记者: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但是目前“绿色生活”还未被百姓广泛接纳,难点在哪?
杨朝飞:绿色生活方式难普及,我觉得有四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当前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的现实让人们很难对资源环境的价值有清晰的认知。商品的价格没能体现资源消耗、环境成本,公众可以廉价地获得商品,就很难形成绿色消费。因此必须形成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消耗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有利于百姓新的消费习惯的形成。
第二,由于部分企业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目前市场上的“有机”、“绿色”产品不能做到货真价实,引发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担忧和抵触,进而影响了绿色市场的形成。
第三,对绿色消费行为有鼓励性政策但缺乏实质性措施,影响了公众绿色行为的实现。比如,手机报废、电池回收等等,政策上都有鼓励,但是到具体实施阶段,人们往往遇到想送无处送的问题。
第四,提倡绿色消费需要公民有较高的环境意识,这是法律经济手段都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来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
记者:如何着手才能使“绿色生活方式”为更多人所接纳和践行?
杨朝飞:针对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具体来说,在国家层面,尽快形成反映资源环境价值的价格体系,通过监管提高绿色市场的诚信度等等。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节能减排产品消费的政策,《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等,都是很好的尝试,相信未来还会有进一步引导政策出台。
从小处来说,尽快建立相应的资源回收体系,保护百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热情。比如,电子产品的以旧换新,包括打印机的墨盒,制定以旧换新的规则,不能做到以旧换新的,就要提高价格,加以引导。
另外,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光靠口号不行,有关部门要培养、引导公众的参与热情,促进环境意识的提高。
三 问 环保法律如何修订
记者:环境保护法修订引发关注,能不能谈一谈该法修订方向?
杨朝飞: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随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环保监管压力不断增加,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
我认为,现行法律框架下最缺少一部能够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这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一个重要任务。
记者:对于政府的环保责任,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怎样的厘定?一旦产生因经济发展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怎样对政府进行问责?
杨朝飞: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在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还仅仅是一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我认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行为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这应主要包括科学决策、实施执行、保障措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五大类和若干个具体的制度与机制。
目前对政府的问责还停留在干部考核等组织程序上,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虽然目前已经在刑法中加入了污染环境罪,但是还仅仅限于对环境污染制造末端责任人追责的范畴,怎样对政府进行问责,问责范围、程序、后果,还都需要具体的法律来界定。
记者:公众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哪些环境权益,如何才能让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杨朝飞: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公民最应该享有的是保障在良好环境中工作生活的权利,也就是环境生存权。其他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是第二层次的权利。有了环境生存权,百姓才可能有要求环境民事赔偿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的补充和延续,公众监督不仅可以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同时还可以监督政府工作,使其认真履责。我国应当从现行的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向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在内的主体多元化合作的监管模式转变。
要实现这样的转变,就要加快环境信息公开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是打破政府包办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
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从传统的政府职责中适度分离出来,鼓励社会组织承担环境责任,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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