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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不应只是发放黄绿标

更新时间:2013-01-16 13: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颜梓清 阅读:429 网友评论0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是深化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在用车管理,"I/M制度"(对在用车进行检测并确认其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其最大程度发挥自身的尾气排放净化能力)已被多个国家证明是经济有效的。但我国在实施"I/M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检测和网络平台"以发放黄、绿标为主,缺乏对车辆排放量的掌握和区域排放总量统计

对车辆实施检测,目的是确认其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原因并对单个车辆排放量进行统计。通过检测,可对严重超标的车辆实施控制、交费处罚、淘汰使用等措施,以达到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我国部分省市颁布了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政策,也在推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但我国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目的是发放黄、绿标。

一些城市虽然建设了汽车尾气检测网络监管平台,但只对检测机构和检测线数量、检测已培训人员(不是实际检测人员)、检测车辆基本信息、标识发放情况等具有统计管理功能,对车辆排放量和区域排放总量缺乏统计。

另据了解,我国部分城市要求检测线安装黑匣子数据记录系统,以此来认可检测过程已被监管。但这个"黑匣子"无法识别检测设备不稳定的情况及假程序上传的检测数据。比如,检测时加速应为直线上升,但有些设备是曲线上升;"简易瞬态工况法"应上传为"克/秒"的实时数据,但大部分"黑匣子"和"检测或监管平台"收到的是"浓度值"打包数据。

一些管理者认为,有了"黑匣子"就能有效监管检测过程。其实,我国大部分使用"黑匣子"的城市都无法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或监管平台"公布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黑匣子"技术没有经过权威技术部门验证,甚至会成为假冒伪劣检测设备的"保护伞"。

笔者认为,对车辆检测的目的是以掌握车辆真实排放量为主,各地监测平台建设也应以掌握车辆排放量和控制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内的排放总量为主。

过度依赖检验机构,应推行"以技术为支撑的区域检测运营社会第三方建设"

目前,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主要依赖检验机构开展,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管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也不管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只要检测机构能开展检测和发标就行。

在我国很多地方,如果机动车检测没有通过,可以找"黄牛"解决。这导致车主认为环保检测只是走形式,时间一长,也就对检测失去了信任。因此,不仅要改变车主对环保检测的认识,更要研究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如何更有效。

根据国外实施"I/M制度"的经验,环检第三方运营商不宜过多,否则会出现检测不公正、数据不统一等问题。美国是实施"I/M制度"最早的国家,但美国只有3家第三方环检运营商,欧盟27国也只有3家检测运营商(这些国家只对尾气污染执行强制性检测)。政府对检测运营商的技术能力、投资实力、管理方案、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管,保障第三方检测运营商为政府控制尾气污染工作服务。

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推行"机动车环检社会第三方运营商"认证和委托工作,对一个区域内的运营商数量进行控制,避免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

"检测"与"维修"实施不同步,应尽快协调和加强维修监管

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通过检测合格的车辆占80%~85%。不合格车辆要进行维修,以最大程度发挥自身的尾气排放净化功能。

据笔者了解,相当数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大都是通过"黄牛"代检、假检等方式实现"合格"。不合格车辆也贴上了绿标,尾气污染还是得不到控制,而15%~20%的不合格车辆尾气排放量占总量的60%以上。

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我国没有强制维修措施,"维修"制度与"检测"制度不同步是目前我国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难点之一。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维修"监管部门的沟通,加强"维修"与"检测"实施的同步性。

区域划分不明,机动车污染防治评估、考核要以区域总量控制和减排为目标

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以地级市为主。但地级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排污总量可能并不大,同时,政策、技术、监管、财政经费等问题增加了地级市加强监管的难度和负担。如果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还会造成监管混乱。因此,笔者建议,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单位)"推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笔者认为,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相关部门在技术上要尽量依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监督执法要依托地市区/县环保部门。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统一对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验证、评估、考核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负责"I/M制度"全面实施;第三方社会机构为政府控制污染提供服务;各级地市相关部门配合监督执法。

我国相关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目前主要是对"检测委托和黄绿标发放"进行评估、考核。笔者建议,应尽快将机动车区域污染总量和减排作为评估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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