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已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评价类别按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环评及验收阶段的辐射监测工作应当委托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监督管理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附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
序号 |
行 业 |
工 业 活 动 |
1 |
稀 土 |
各类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
2 |
铌、钽 |
含铌、钽矿石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
3 |
锆及氧化锆 |
锆英石(砂)、斜锆石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
4 |
钒 |
钒矿的开采和冶炼 |
5 |
石煤 |
石煤的开采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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