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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免征”开“口子”排污费收支乱象丛生

更新时间:2013-08-13 13:42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阅读:1130 网友评论0

日前,环保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公告(2013年第一、二季度)”,然而,有专家指出,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

环保部称,此次被列为“政策性免征”的,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者所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缴纳污水处理费,且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属政策性免征企业。但正是这个“口子”,使污水处理厂成了名副其实的“藏污纳垢”之地。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环境排污费由于使用不当监管不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费本来应有的正面作用。

排污费收取“前世今生”

我国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征收排污费。所谓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条例》规定,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污染治理。

排污费征收体制为属地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而对于排污费的减征、免征和缓征,《条例》有明文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条例》还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但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排污费征收是运用价值规律给排污者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由于我国排污费征收体制不健全,导致不少地方环保局将排污费用于自身开支。“应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对征收费用流向做到有效监管。”

地方两成企业不缴排污费

《2013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第一、二季度排污费征收公告》显示,被列为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713家,其中“政策性免征”的有148家,占企业总数的20.76%。

此外,被列为山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26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0家,占总数的21.13%;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1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4家,占总数的22.43%。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重点监控企业“政策性免征”的比例甚至更高。江苏、浙江两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2013年第一、二季度)显示,被列为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973家,“政策性免征”的有331家,占企业总数的34.02%;被列为浙江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90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236家,占企业总数的25.96%。

盘雨宏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环保部将部分企业纳入“政策性免征”的依据并不合理。“这忽略了环境容量,国家最新的水污染治理政策要求控制流入的污染总量,而”政策性免征“企业有的是排污大户,不受限制的污染排放会致使污染总量超标。”盘雨宏表示。

污水处理成企业逃避排污费“幌子”?

《条例》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环保部也称,此次被列为“政策性免征”的,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属政策性免征企业。

然而专家指出,这个“口子”,使污水处理厂成了名副其实的“藏污纳垢”之地。排污企业的污水只要排进污水处理厂,就不用缴排污费。但污水处理厂能否消纳这些污水并达标排放,企业和地方政府并不关心。

对此盘雨宏表示,“政策性免征”出台原本是想避免双重收费,减小企业的负担,但与水污染总量控制的调控相冲突,并且不能实现减排的目标,反而滋生“寻租”行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收取排污费不能仅凭“政策性免征”,还应结合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和排放渠道。

监控数据透露环保事业隐忧

近日,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致电“中国水污染地图”编制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查询发现,仅以河北省为例,将该省713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记录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数据库13万个污染记录进行比对,有4000多条结果相匹配,有些结果与重点监控企业直接对应。

“2004年至今,河北省有305家企业有违规记录,这些记录都是当地环保部门公布并查处的企业污染物超标、超总量、被投诉或私设暗管等违规行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晶晶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数据从2006年就开始收集整理,到目前为止基本已经覆盖中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涉及从2004年到目前的数据。同时,她也指出,污染数据来源也涉及各行各业:如电镀厂、钢铁厂、火电厂等各种工业企业等等。

“从2004年到现在,我们收集到的企业监管数据在不断增加,2006年只有2500条,而到前两天已经达到了13万条,这表现出环境信息公开的水平在不断提高。”王晶晶透露。但她也同时表示,数据背后也透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担忧。

“首先是我们看到有很多企业连续6、7年都会有违规排污的现象,这些企业宁肯缴纳罚款也不愿对自身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这种情况发生,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我们目前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不够。比如现在企业发生环境事故,最高只罚20万元,这点钱对企业来说是‘隔靴搔痒’,但在欧美,企业如果被发现严重违规情况,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的。”

王晶晶也表示,这些数据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峻,并且公众的环境权利很难得到维护。“公众通过民事或者诉讼方面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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