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84条治理空气污染 PM2.5到2017年下降25%
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据《通知》,到2017年,北京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而郊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则为50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据悉,《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涉及燃煤、机动车排放、工业和其他行业、扬尘污染防治任务等方面共84条。
在减煤和清洁能源建设方面,要求到2015年,北京燃煤总量比2012年削减800万吨;优质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85%以上。到2017年,燃煤总量比2012年削减1300万吨,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
2013年,将完成4.4万户核心区平房居民采暖“煤改电”工程;到2015年底,实现核心区无煤化。到2015年,10个远郊新城全部接通管道天然气;到2015年和2017年分别满足北京200亿立方米和240亿立方米的用气需求。
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任务方面,2017年底北京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以内。201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小客车新增数量控制措施,引导购置电动车、小排量客车等,到2017年实现车用燃油总量比2012年降低5%以上。
《通知》还要求,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和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要求,制定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公共政策;市交通委、市环保局牵头规划低排放区,研究制定征收交通拥堵费政策;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研究制定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等配套政策;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强化监管执法,落实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北京还将在2013年底前将出台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相关政策。自2014年起,凡办理长期进京证车辆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车辆高峰时段不得进入五环路内和远郊区县城关镇;2015年,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轻型车辆必须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黄标车不得进京行驶。
重型柴油车是机动车排污的“大户”,据通知,2014年底前,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市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必须安装颗粒捕集器;2015年1月起,未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依法禁止在北京市销售和使用。2014年起,六环路内及远郊区县城关镇禁止黄标车通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通行证,每季度进行排放检测。2015年,淘汰全部黄标车。
北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将加大对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力度,强化路检和入户抽查,重点监管夜间行驶的柴油货运车和渣土运输车,每年抽查机动车尾气排放700万辆次以上。建立在用车排放遥感监测监控网络,2016年在城市主要道路和主要进京路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150套,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进行维修保养。
通知强调,北京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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