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佐军:损害赔偿制度不到位 新型城镇化需用制度保护环境
更新时间:2013-11-25 20:48
来源:
作者: 俞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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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11月25日电(记者俞俭)24日在华中科技大学举办的第七届中华发展经济学年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环境,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城镇化新阶段的环境保护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李佐军认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分为资源节约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两个方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资源节约制度中最基础的一项,要保护资源,最重要的就是界定产权,避免资源流失。
在环境保护制度中,最严格的源头管理制度,水源地的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特别是损害赔偿制度。李佐军说,以前环境保护之所以做不到位,与这些制度不到位有关系。若能真正用制度保护环境,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镇化的本质是人口城镇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或者农民不断市民化的过程。李佐军指出,要令城镇化走上健康轨道,就要优先解决人的问题,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代替过去多年的土地城镇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效果。
李佐军表示,现在很多城镇都是千城一面,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我们要走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应该是有特色品牌的城镇化,有特色才能形成竞争力,有特色才有持续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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