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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四人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更新时间:2014-01-15 20: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余桃晶 余圣能 孟凡松 阅读:1460 网友评论0

环境执法人员调动铲车将案件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柯金志殷旭萍摄  

◆余桃晶余圣能孟凡松  

从外地拉回73.2吨危险废物,并将其倾倒在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的一处山坳,这一非法行为因为触犯了污染环境罪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1月4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  

据悉,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湖北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被判刑的案件。  

案发:山坳现废弃物,监测人员认定为危废  

2013年7月13日上午,大冶市还地桥镇东庄村村民向大冶市环保局投诉,在还地桥镇东庄村三井煤矿废弃地,发现堆放具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物质。  

接到举报后,大冶市环保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携带监测设备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便携式重金属监测仪对不明物质现场监测,环境执法人员初步确定这批废物中含有铅、锌、砷等物质。其中,砷严重超标。  

随后,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这批废物进行了采样及渗出实验,浸出毒性分析结果显示总砷浸出浓度为5610mg/L,超过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表1总砷标准限值5mg/L的1122倍。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这项规定,大冶市环保局立即将监测结果报湖北省环保厅进行认可,最终认定这批涉案固体废物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另外,为了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冶市环保局立即安排环境监察人员进行24小时看护,禁止人畜接近案发现场。  

与此同时,大冶市环保局与湖北省境内具备处置这些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进行了联系,委托其编制危险废物安全转移、贮存和处置方案。  

据悉,在发现这批危险废物的当天,大冶市环保局已经将其转移至境内一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仓库中进行临时存放。  

刑拘:环保公安联手查办涉案人员  

一得知案情,大冶市环保局便立即加强了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案发当天,大冶市环保局便将案件移交函送到了大冶市公安局。  

得知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大冶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与环保部门有关人员一起组成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侦破和转移处置等工作。  

工作专班首先深入东庄村进行调查走访和缜密侦察,初步查明了倾倒这些不明废物的犯罪嫌疑人系陈某、兰某和刘某。  

在侦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还在东庄村九门乐葫芦山林场倾倒了38吨同类废物,并从中非法获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在日后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兰某交待,倾倒的危险废物均由刘某提供,陈某和兰某两人对危险废物的来源一无所知。  

“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于是,抓捕刘某成为破案的关键,大冶市公安局立刻开展对刘某的抓捕。  

2013年7月底,警方先后将陈某、兰某以及潜逃的刘某抓获,另外一名涉案人员代某闻讯后主动进行了自首。至此,还地桥镇东庄村违法倾倒不明废物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到位,并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大冶市公安局及时向市检察院提交对代某等4人实施逮捕的申请,在市检察院批准的当天,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实施逮捕。  

在此次环保、公安两部门协作办案过程中,公安部门充分利用其强制职能和追捕、侦察等手段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控制和讯问,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了监测取证以及上报省环保厅进行监测数据认可,认真对厂方贮存危险废物与被倾倒废物成分分析比对,确认被倾倒废物与厂方贮存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同类物质。  

最终,经过环保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高度协作,使得犯罪份子全部落网,危险废物也及时进行了安全处置。  

宣判:4名被告人各自领刑当庭悔过  

2013年11月29日,大冶市检察院向大冶市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指控涉案的代某、刘某、兰某、陈某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责。  

2013年12月26日,大冶市人民法院首次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庭审上,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代某说,由于其刚进公司,想做出一番成绩以获得老板的赏识才使自己走上了违法之路。为了节约公司的生产成本,代某擅自决定将其公司生产药品所产生的总量约38吨的残渣,以每吨700元的处理费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刘某进行处理,并交代刘某这批残渣是危险废物,需要妥善处置。  

据刘某交代,2013年5月,自己请求代某帮忙照顾生意。代某便将其管理的企业产生的危废交给他进行倾倒处置。刘某接手这批危险废物后便找到同村的兰某,告知兰某有一批危险废物需要处理,并承诺给予兰某每吨150元的处理费。  

兰某随后找到相识的陈某帮忙,陈某便将村里的一处废矿井作为倾倒点,并获得刘某和兰某的认同。  

2013年7月,刘某、兰某、陈某3人又将另外一批约37吨的残渣转运至该村的一处山林进行随意倾倒。两次倾倒危险废物约75吨。这个过程中,刘某共获利5万余元,而据陈某交代,其只拿到了700元。  

大冶市检察院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认为4名被告应以污染环境罪问刑。  

鉴于4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因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危险废物的污染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检方建议对代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判处刘某、兰某和陈某3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1月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兰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手记  

凡事贵在先行  

“从法律层面严惩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将产生极大的震慑力。”通过本案的审理结果,大冶市环保局局长乐龙表示,今后的环境执法将“更有底气”。  

从2013年7月案发到2014年1月宣判,案件历经半年时间。从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鉴定到公安部门的立案调查再到司法部门的起诉审判,半年时间内,在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4名犯罪分子最终被绳之以法,其环境污染行为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然而现实中,并不是各地都能如大冶市的做法一样。由于污染损害鉴定困难、案件移送不畅等问题,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在本案中,大冶市克服鉴定困难以及部门衔接障碍,实现无缝对接的经验值得借鉴。  

分析案件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案发后,大冶市环保局第一时间进行了危险废物的鉴定工作,确定了污染环境事件性质,并迅速将案件按照程序移送至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办案缉拿犯罪嫌疑人。  

在污染损害鉴定方面,大冶市环保局对倾倒点现场进行了查封,对倾倒点及周边土壤和下游地表水、地下水进行了监测,委托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编制了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处置和现场环境污染修复工作方案,并计算污染损失。  

其次,在进行监测数据认可的过程中,大冶市工作开展的相对迅速、及时。这其中要得益于湖北省对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重视。  

为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提高认可工作效率,2013年12月,湖北省环保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的认可工作。  

该通知指出,数据认可申请可直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站是否具备质量认证资质,监测项目是否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技术审查意见。省环保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意见。  

除了以上工作开展得好,再有,大冶市环保局还与公检法等部门进行了有序衔接。这是因为,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经打下了不错的基础。  

据悉,2013年下半年,湖北省不断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手,连续破获了4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为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2013年1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环保、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给予了明确,并指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审查起诉、依法审理。  

对于案件的移送,《通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和侦查,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延伸阅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本案中,对于污染损失的估算,是根据安全转移处理73.2吨固体废物产生的费用来估算的。大冶市有关环境执法人员指出,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在污染损害鉴定方面,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处理环境案件所需要花费的费用来计算的。  

而究竟怎样计算才合理?由哪些机构来计算才有效?据湖北省环保厅应急办主任李志军介绍,在污染损失鉴定方面,尚有很多难题待解决。  

目前,环境保护部试点的专门鉴定机构仅有9家,分别设在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以及江苏、重庆、山东、湖南、河南、河北、昆明等地区。湖北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  

为此,湖北省环保部门呼吁,在污染损失鉴定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依据和标准,细化相应的细则,使地方环保部门有规可循。  

发出这样呼吁的,不仅湖北,当前,很多地方在污染损失鉴定方面都面临困难。  

一方面,能够进行污染损失鉴定的鉴定机构少,难以满足各地对污染损失鉴定的需求;另一方面,进行污染损失鉴定所需费用高昂,让人难以接受。  

早些年,发生在福建省境内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到污染损失鉴定,环保工作人辗转找到厦门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就达到了18万元。试想,面向全国,能有多少地区可以承担得起这十几万元的鉴定费用?而现实情况是,一旦没有污染损失鉴定,案件往往就无法继续审理。  

另外,一般情况下,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涉刑事的环境污染案件,它的专门性问题是需要由环保部门来处理?还是公安部门来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再有,就是关于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目前,有专家提出,是否可以与监测数据认可意见一样作为证据使用,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鉴定难问题。至于其证明力如何,法院是否采信有待法庭质证,最终由法官来做出判断。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但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仍然存有争议:这里是一般授权,还是个案的指定?若是个案指定,那么这个案子的鉴定意见是否会与之前类似的案子相矛盾?若是一般授权,一批一批的发放行政许可证,又是否会出现泛滥的现象?  

实践中,这些问题都有待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更加明确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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