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便民措施九:简化环评审批手续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公布的第一批17条便民措施。其中,对已开展区域内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将简化环评手续。
【办理部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办理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咨询方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5236091。
对已开展区域内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手续,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对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可以引用规划环评报告书中在有效期限内的环境现状监测、调查资料;对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分析;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可依托的公共环保设施,可简化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所依托的公共环保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的预测、分析与评价等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号令,1989年12月26日发布)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7号令,2002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
(八)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实施)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
(九)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实施);
(十)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实施);
(十一)《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2007年月1月10日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十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条;
(十三)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2009年3月1日实施);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审批权限:除下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五、申请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申请材料: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原件2份);
(三)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四)有关部门意见(海岸工程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七、便民措施
(一)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可以引用规划环评报告书中在有效期限内的环境现状监测、调查资料。
(二)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三)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可依托的公共环保设施,可简化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所依托的公共环保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的预测、分析与评价等内容。
八、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复文件。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65203147、65203113、65203024
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333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523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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