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机密不是借口
湖北省武汉市近期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当地市民王先生几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公开企业名称无果。武汉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该局这样做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2月9日《京华时报(微博)》)。
按环保部门所说,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属于不宜公开单位,有关其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不予公开。同时,不公布这家企业的信息可能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整改,也是惯例。这等说辞经不起推敲。一者,即使产品性质敏感,却不是非法排污的理由。况且企业名称也不直接代表产品,何必要杞人忧天,拿“国家机密”为排污企业“保密”?至于说不公开企业名称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整改,更是荒唐。难道公开了,排污企业就不再整改?
国家机密当然要保护,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问题在于污染企业是不是国家机密?不公开污染企业名称究竟“保守”了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既然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就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殊不知,行政处罚事项并不属于涉密事项。行政处罚也不会涉及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的产品敏感不能作为涉密的理由,它更不是国家机密。社会公众有权了解行政处罚是不是严格,执法是不是有法定依据,执法效果能不能警示其他违法对象。
事实上,少数企业胆大妄为,污染环境并没那么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绞尽脑汁为污染企业打掩护。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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