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炉 三年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通过全面防治大气污染,到2017年,我省将达到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主要目标。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近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正式推出。
城乡接合部推广环保锅炉
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我省将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接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露天货场应设防风抑尘网
为减少空气中的扬尘污染,我省将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接合部街路裸露地面。
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年底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我省还将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使用效率,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哈市建成区不审批高污染项目
为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
哈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到今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订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
无环保标志车辆不得上路
我省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
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同时,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要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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