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室主任周宏春:土壤污染问题突出 治理需要先摸清家底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血铅、毒大米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在心里高度“戒备”。民以食为天,而土壤污染正不断从人们口中“夺食”。
然而,经过6年时间,花费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迟迟未能公布。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如何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工商银行3.34+0.010.30%,怎样才能有效治理?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采访了在该领域深入研究多年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室主任周宏春。
场地污染类型复杂问题突出
NBD: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
周宏春:首先做一个污染场地的名词解释,污染场地指人类活动排放的物质超过一定浓度,污染了土壤或地下水,并对人群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地。治理污染场地成为环保产业的一个热门话题。
我国污染场地类型复杂、数量较多,场地污染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钢铁冶炼企业、尾矿以及化工行业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场,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砷、铅、镉、铬等。
从规模角度看,2013年7月,广东公开了广东局部地区土壤污染数据,反映的污染程度令人震惊:珠江三角洲地区28%的土壤重金属超标,佛山南海、江门新会、广州白云污染较重,约超标50%。
二是持久性有机物(POPs)污染。我国曾生产和广泛使用过的杀虫剂类POPs,尽管有些农药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残留。还有其他POPs污染场地,如含多氯联苯(PCBs)的电力设备封存和拆解场地等。
三是以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污染场地主要出现在石油开采、油品加工和储存的场所。一些城市的加油站附近也已出现此类污染场地。
四是农业污染源污染。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受到重金属污染;3亿亩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威胁,占全国农田的1/6。环保部的资料显示,对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抽样监测发现,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由于污染的滞后性加上污染物监测的困难,此类场地污染问题过去极少受到关注。
重金属污染治理存在较大困难
NBD:据了解,重金属污染场地在治理中存在较大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宏春:我国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首先是家底不清。污染场地一般呈点状分布,当前,我国只有少数城市对已搬或拟搬企业场地的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绝大多数城市对污染场地范围、污染程度和环境风险等尚缺乏了解。
其次是责任认定困难。工业企业搬迁后留下的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仅经简单处理就加以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企业产权以及场地使用人发生了大变化,确定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的责任较为困难。
还有就是修复资金和技术缺乏,政策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处罚过轻。此外,没有制度和机构改革,难以改变监管不力的局面。如云南污染阳宗海湖的企业2001年后被地方环保部门罚款16次,但并没有避免灾难性的后果。
场地污染治理需要摸清家底
NBD:场地污染问题突出,其修复、治理过程又较为复杂,您能否结合国际上的一些经验,谈谈对污染场地治理的一些看法呢?
周宏春:早期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过污染场地问题,在污染土地修复治理方面的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借鉴,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管理、建立监控网络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公众参与环境维权等。
针对我国污染场地的现状和环保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加强污染场地的治理工作。
第一步应该摸清家底,开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从区域和重点地区两个层面开展场地和地下水污染调查。力争到2015年底前,完成场地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基本掌握场地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
其次是切实执行相关规划,包括《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
同时,还需要完善政策法规,制定行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建立相关技术研发的激励和创新机制以及基于环境风险控制的标准及规范体系;探索商业模式,加强市场监管。
此外,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合力。由于我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是分开的,导致了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管理混乱。环境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城乡污染土地的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职责并不具体;土地利用规划和污染土地管理的关系尚不十分清晰。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在污染场地调查、污染场地修复标准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等方面加强协调与统筹。
还应当建立起严格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连带责任也把向污染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乃至投资股东列为处理对象,无论污染者如何变身,都能有账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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