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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与公安部门联动 追刑责“跨境排污”

更新时间:2014-04-08 06:36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王亚楠 阅读:547 网友评论0

降低“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对行政处罚,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很可能成为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首个追究刑责的跨境排污案件   

4月5日,聊城临清,在村间土路上七拐八弯之后,记者到达了代湾乡农场的边角处。眼前的坑塘,依然是一池砖红色的水,和一路之隔的另一个坑塘的碧波对比鲜明。坑塘并不算小:长约百米,宽五十米,一角还散落着不少白色编织袋。“每天要撒三次石灰、放三次清水”,张善秋最近被雇来专门干这个活,他说,现在好多了,没什么味道了,但一天还得三四吨石灰。  

“这案子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队长张东升说。  

时间回溯到3月19日傍晚,天色将黑,一辆河北牌照的大型罐车推倒北边几十米处的一面砖墙,停了下来,接上两条长长的塑料管,开始把车载废液排向坑塘,满载的36吨废液不一会儿就偷排出了约10吨。“管子里排出的废液是绿色的,一排进去坑塘里的水就红了;用ph试纸一试,废液ph值已经到1了,是强酸性”,临清市环保局执法二大队队长赵卫峰说。接到举报电话,临清市环保局、公安局的联合执法队伍火速赶到,当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将罐车封存,对已偷排入坑塘的废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蔓延。后根据检测分析的结果,罐车偷排的废液确认为危险废物。  

经侦查,在罐车驾驶室内发现了连续三天以来该车辆过往高速出入路口的收费票据及在临清境内三天以来的加油票据,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待了跨省排污的违法事实:他们在河北邯郸市某制管企业灌装了酸性工业废液,然后到临清寻找废弃坑塘进行倾倒,每次大概30吨左右。警方初步判断,该案件是一起跨省偷倒废液案,是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  

张东升说,目前,“专业”组织罐车进行跨省违法排污的“老板”李某仍在逃,警方正在部署,将其缉拿到案后即可起诉。此外,警方亦追查了废液的产生单位——河北某制管企业,届时,将把该企业作为共同犯罪一并起诉。  

“现在已经形成了专业的‘黑产业链’”,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高广忠告诉记者,以往发现的罐车,多是在给企业送料之后返程“捎带”着装废液、偷排,而现在则是“专业的”。以本案为例,“老板”李某有多辆老旧罐车,专门以帮助企业偷排废液为业。  

更令人意外的是,河北这一制管企业并非是通常易发环境违法行为的“土小”企业。“大型企业,而且还在扩张”,张东升说,企业门口一块牌子上介绍,其正在进行的项目投资都是十几亿元。据侦查,企业规模几十亿元,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其投产已超过10年,但对污染的解决办法很可能是“一贯如此”,企业负责人甚至声称:没考虑过污染这个问题。  

此外,已抓捕的3名犯罪嫌疑人中,除司机、押运员外,还有一名临清籍人员。这也印证了附近村民的猜测:“外地人很难找到这么偏僻的坑塘”。“我们希望这起案子能对跨省、市等跨境排污的环境违法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在采访中,聊城市、临清市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这样表示。  

记者从我省多地环保局了解到,因为环保部门不能跨境执法,跨境排污成为近年来环境监管领域的一个“痼疾”,尤以跨省为多。以临清为例,自今年2月下旬以来,其卫运河下游油坊桥断面经常超标,而上游断面秤钩湾及临清市总排断面基本达标,种种迹象都指向偷排偷倒。而以往即使查实也多只能对罐车的运营者处以数额不高的行政罚款,但对污染源头——以这种方式转移污染物的污染企业却是“无可奈何”:就是查到了企业,省外的,最好的情况就是罚款,别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企业不在乎。  

“追刑责就不一样了!”赵卫峰说,几万元的行政罚款企业可能不在乎,但恐怕没有哪个企业的负责人愿意为非法排污冒“坐牢”的风险。据悉,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以往主要依据环境违法造成的污染结果定罪,到更加注重依据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定罪,从而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企业或个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对行政处罚,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同时,去年,我省逐步建立起各级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发现重大线索公安提前介入,侦破过程环保积极提供专业支持,以双方联合执法等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记者了解到,这很可能成为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首个追究刑责的跨境排污案件。山东社科院研究员李广杰认为,这对山东意义重大,因为山东环境标准多严于国家和大多省份的标准且监管严格,相形之下,已成为一块“洼地”,能否以此为契机,斩断黑产业链,还需关注此案最终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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