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通报水污染成因更恶劣
一旦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地政府往往一反常态,抢先公布极为草率的事件成因,试图引导和左右舆论走向。如此“瞒报”手段期待抓紧整肃。
“4·11”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水质事件发生至今,兰州市政府及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与法国威立雅合资)依然没有向兰州市民和全国舆论说清污染成因。也许,就成因作出结论性意见可能尚需时间,但人们的不满在于地方政府和制水企业“合伙装傻”。舆论的愤怒在于,就算一时半会儿难以做出最终判定,那么,地方政府和制水企业向社会如实直陈目前马上做出判定不慎重,岂不是也是一种必须的安民告示?
昨天,参加“4·11”苯污染事件调查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王金生表示,初步判断,自来水中的苯超标系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渗入到地下的污染物所致,这一说法立即被国内媒体和网站大范围报道与转帖,一时间真假难辨。令我们感到不吐不快的是,即便王金生的确说了上面的这段原因分析,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极不严肃的:
第一,既然“4·11”事件已构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并在全国范围持续发酵,就算初步原因确如王金生所言,也至少应该由环保部和国家应急委“4·11”事件调查组的名义发布,或者由前者与兰州市政府共同发布。王金生作为专家,以个人名义发布极不恰当。
第二,王金生的“初步判断”只有“前言”没有“后语”。上世纪80年代兰州石化发生泄漏已30来年,是什么样的泄漏物质迄今仍有如此重度污染自来水的“威力”,而代表中央政府的事故调查组又是凭什么依据把责任推给了30多年前的兰州石化这个今日无法追责的“冤大头”抑或说“替死鬼”?如果“4·11”事件确系兰州石化当年造得孽,那就意味着,即使是中央政府,也无法对“4·11”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行政追责,也无法对威立雅制水公司实施“产品质量追责”并处惩罚,甚至包括兰州石化,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对其无可奈何。
第三,4月12日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曾“异常积极”地宣布:“兰州自来水厂1、2号泵房苯含量上升系水厂泵房实施清洗作业所致”。现在回头看,甘肃环保部门抢先公布原因替官方大事化小的意图实在太露骨。如果“清洗制水设备说”成立,意味着兰州自来水的苯污染不但是一次偶发个案,发生概率极小不算,污染本身也会立即消解。如此这般是否含有尽快平息舆论的隐蔽企图虽不得而知,但大可怀疑。而我们之所以提出怀疑的一个关键理由是,面对王金生的新说法,甘肃环保部门干脆选择了“装聋作哑”,权当自己啥也没说过。目前已明确无误的是,甘肃环保部门无法解释,正常的制水设备清洗作业,何至于苯超标浓度之高、时间之长、范畴之广?从常识到理情,甘肃环保部门完全把兰州市民和国内民众当阿斗,再次严重贬损整个政府的公信力还自以为聪明。
第四,“4·11”事件的最初起因是市民举报自来水有异味,整整18个小时后官方与制水企业才向外公布系苯污染所致。这就不得不令人重新想到了上月6日兰州曾发生的自来水异味事件。当时官方与缺水企业也是先“拖”,随后又一口咬定水质检测报告全部合格没有任何问题。最终“异味事件”不了了之。由“异味事件”作背景,我们再作合理假设:如果“4·11”事件导致的异味范围和刺鼻气味难闻程度没有上月的“异味事件”那么广和强烈,“4·11”事件会否再被兰州官方宣称为“水质检测报告全部合格没有任何问题”呢?以至于“4·11”事件压根就权当没有发生过?
时至今日,在国内大多数地方,尤其是大中城市内,一旦突发因“人作孽”或政府渎职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官方想完全屏蔽信息已经不可能了。换言之,想彻底瞒报几乎做不到。但新的倾向性情景是,一旦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一反常态,抢先公布极为草率的事件成因,试图引导和左右舆论走向。殊不知,草率通报事件发生原因是更为恶劣的“瞒报”之一,不只是接二连三的水污染,最近的数起倒楼、矿难、火灾等,所在地官方都程度不同地采用了如此“瞒报”手段。如此恶习很难指望地方政府自查自纠,期待中央政府擦亮眼睛抓紧整肃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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