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健康工作如何依法推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总则中提出了“保障公众健康”,并且新增加了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与健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次把环境与健康关系的研究在法律上进行明确。那么,如何推动相关法规落地?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王建生:提高环保工作话语权
“目前,社会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注度很高,尤其是其中有关排污企业按日计罚、环保公益诉讼等内容,而对新增加的有关环境与健康工作内容的关注却并不多。”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环境与健康数据中心主任王建生认为,“实际上其中第三十九条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具有最直接关系的一条法规,甚至对今后整个环境管理体制都有很大的影响。”
通过新旧《环境保护法》对照可以看出,立法目的中从“保障人体健康”修订为“保障公众健康”,一个词语的变化说明了什么?王建生告诉记者,从专业上讲“保障公众健康”的表述更为科学,环境保护的作用应该强调群体效应,而不是针对人的某一个体。
环境与健康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安全和利益,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目标。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如环境污染物的监测体系和检测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环境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的调查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就保障公众健康的实际要求而言,还相距甚远。
在环境与健康工作内容上,新法明确了包括监测、调查、风险评估、科学研究、采取措施预防疾病等主要工作,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一条工作链条。王建生表示,这些都是可落实、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有力抓手。
在我国,环境与健康问题已经发展成为民生问题、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应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管理、预防和救治体系等尚未建立,不能满足公众对环境质量和健康安全提出的需求,环境问题造成的健康损害不但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且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一些地区甚至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亟需从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和技术支撑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
王建生强调,公众的健康问题大于天,如果能以环境健康问题作为一个抓手或者突破口,将会大大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话语权,从而有利于推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出台。特别是在目前有些地方盲目追求GDP的大背景下,唯有举起“保障公众健康”这杆大旗,才能推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真正落地。
新法为今后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全面铺开、促进环保工作更加注重保障公众健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王建生建议,尽快开展环境健康管理制度研究,做好顶层设计;同时,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作用,编制一系列技术规范,以适应环境与健康工作推进的需要。
徐顺清:开展与污染相关疾病研究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人群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局部地区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问题凸显。
“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以及大气颗粒物污染等,对人体内分泌、生殖、心血管等多个系统的影响,以及其致癌风险的研究,将是我国这几年开展研究工作的重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徐顺清告诉记者,但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物与慢性疾病的研究尚不足,也不够深入。
当前,我国肥胖、糖尿病、癌症等慢性疾病全面高发,已严重威胁公共健康,然而传统观念认为的遗传因素、不良生活方式和饮食结构,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一现状。徐顺清表示,我国需加强环境污染物与慢性疾病的研究,从人群环境污染物暴露水平与慢性疾病的关联性、环境污染物的致病致癌风险等方面入手,找到影响公众健康、造成疾病的关键因素,确定其因果关系,并进一步确定致病机理,从而使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更有效地改善公众健康质量。
那么,目前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疾病主要有哪些呢?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在全球被监测的102种疾病中,有85种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徐顺清告诉记者,人类有很多疾病与环境污染物暴露相关,常见的主要包括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比如,长期暴露于多环芳烃类化合物会诱发皮肤癌、肺癌、直肠癌、胃癌、膀胱癌等;二恶英类化合物与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结缔组织和软组织、肝脏、胸腺等几乎所有的肿瘤均有关;砷和镍分别与皮肤癌、膀胱癌、肺癌、肝癌、胃癌、前列腺癌、直肠癌以及鼻咽癌、肺癌的发生有关。
另外,大气污染可加剧哮喘患者症状,增加幼儿哮喘发生的危险度;大气颗粒物还可增加变异性鼻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的发病率。环境污染还会对神经系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如铅可引起儿童神经行为发育和智力发育障碍;有机汞、有机磷农药可直接导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发生;环境铝暴露与老年性痴呆的发病风险增加有关等。
研究已经证实,怀孕期间的环境质量可对胎儿成年后长期的健康与疾病造成影响。徐顺清指出,我国目前对于生命早期环境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加强环境污染对孕、婴幼儿健康影响的研究,有助于从根本上预防慢性疾病等多种疾病的形成,改善我国人口质量,给下一代一个健康的未来。
■专家观点
原庆丹(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副主任):
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度需要一步一步建立,在现有条件下,首先应将环境与健康工作融入其他环保工作和现有制度之中。比如,环境与健康监测可融入目前的环境监测体系,在各级监测机构设立相应的健康分析科室。等有了一定工作基础,具备相应条件以后,再考虑制定独立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度体系。
赵建军(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现在需要梳理一下以前的环境与健康工作,看看已有哪些制度,哪些做得还不够,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应定期发布《中国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全面掌握环境与健康风险,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奠定良好的基础。
程红光(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
应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现在即使很多环境保护工作者,也并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另外,要考虑环境与健康工作如何与环境宣教、应急、信息公开等工作相结合。
段小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研创新基地副研究员):
应从当前及今后可以预计的将要面临的环境与健康问题出发,制定相关制度;在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人员和机构建设,慢慢储备力量。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为今后开展风险管理做准备,并且通过风险评估识别优先控制的污染物。
■相关链接
环境与健康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重视不够。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全面、科学地认识各种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危害。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切身利益,对重大“事故”采取“瞒报”。
底数不清。我国环境与健康问题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因环境污染或污染事故导致的急性人体健康损害事件不断发生,相关部门对这些事件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有些情况属于保密范围,造成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底数不清,基础数据缺乏。
投入不足。样本量大、周期长、耗资巨大,是环境健康危害风险研究面临的普遍困难,虽然每年国家都会增加相关资金投入,但与全面开展工作需要相比,投入严重不足。国家专项经费支持不够,致使一些急需开展的工作难以实施,特别是环境与健康调查技术方法严重缺乏,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致病机理、暴露途径、暴露生物标识物确定,有害污染物的健康危害评价指标和分析测试技术等方面研究明显不足,因此研究成果不能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协调不畅。目前,环保部门主要侧重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暴露评价、风险评估以及污染物治理,而卫生部门侧重于环境疾病的预防、控制,因而必须建立环境与健康协调机构或协作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另外,还需要科技、教育、农业、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全社会的通力协作,使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才能逐步实现环境健康的目标。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标准体系、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比较缺乏;现行的环境标准、政策、法规大多缺乏与健康问题的衔接,严重阻碍了环境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与健康方面尚未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并且,由于其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专业的研究人员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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