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定价如何才合理?
随着我国不断加强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的兴建也如火如荼,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再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各地污水处理费差异较大且普遍偏低,一些地区的污水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费长期倒挂,导致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压力巨大,同时也难以激励排污者减排。
●居民综合水价最高的天津(4.9元/吨)和最低的拉萨(1元/吨)相差3.9倍;工业综合水价最高的天津(7.85元/吨)和最低的拉萨(1.4元/吨)相差4.6倍
●各城市间污水处理费排名,无论从人均水资源量,还是从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均没有规律可循
●32个城市污水处理费占居民综合水价比例平均水平为29.6%(不含拉萨)
●工业与居民污水处理费差价均值为0.3元/吨。南宁、武汉、南昌和乌鲁木齐工业与居民的污水处理费价格相同
●水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竞争性的水市场难以形成,必须通过政策干预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污水处理费是地方政府、污水处理企业和用户三方利益博弈的均衡价格。目前,国内在污水处理费定价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探索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
水费征收层级和职能部门多,污水处理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我国综合水价的决策层级和部门高度分散,“九龙治水”问题十分突出。
我国综合水价的决策由中央、省级和市级三级政府和财政、价格、水利、环保、城建和经济贸易6个部门相对独立定价。其中,水资源费的决策权在省级政府,污水排污费的决策权在中央政府,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决策权在市级政府。水费收入归不同层级的政府使用和支配。其中,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污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归地方政府独享。
我国污水处理费标准地区差异大,征收标准普遍偏低
目前,由于“九龙治水”的水价政策决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等方面的不同,导致我国水价标准地区差异很大。通过对全国23个省会城市、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首府2013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居民综合水价最高的天津(4.9元/吨)和最低的拉萨(1元/吨)相差3.9倍;工业综合水价最高的天津(7.85元/吨)和最低的拉萨(1.4元/吨)相差4.6倍。
我国污水处理行业长期以来处于政府垄断的状态,尽管近年来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行业受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较小,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较低。
从32个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情况来看,均价为0.81元/吨(拉萨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均价未将其纳入),其中12个城市高于均价,19个城市低于均价。污水处理费最高的南京(1.42元/吨)和最低的长春(0.4元/吨)相差2.6倍。可见,我国各地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差异很大。各城市间污水处理费排名,无论从人均水资源量,还是从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均没有规律可循。
从污水处理费占居民综合水价比例来看,32个城市平均水平为29.6%(不含拉萨),其中13个城市高于均价,18个城市低于均价。最高的为南京,达到了45.8%,而最低的长春只有13.8%。与污水处理费价格类似,污水处理费占综合水价比例的排名同样没有规律可循。
同时,从工业污水处理费排名来看,32个城市平均价格为1.11元/吨(不含拉萨),其中12个城市高于均价,19个城市低于或等于均价。最高的为杭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8元/吨;合肥最低,污水处理费为0.59元/吨。
从工业污水处理费占工业综合水价比例来看,32个城市平均值为29.5%(不含拉萨),其中13个城市高于均值,18个城市低于均值。最高的为杭州,达到了50.7%,而最低的长春占比14.8%。
从工业与居民污水处理费差价情况来看,32城市均值为0.3元/吨(不含拉萨),高于均值的城市仅有9个;低于或等于均值的城市高达22个,其中,南宁、武汉、南昌和乌鲁木齐工业与居民的污水处理费价格相同。
生活与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差异性不明显,无法体现污水处理全成本,更不利于工业减少污水排放
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对减少污染和保护水资源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污水处理产业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污水处理收费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同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普遍偏低。以2011我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数据为例,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87元/吨,等于处理成本(5~10元/吨)的8.7%~17.4%;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2元/吨,只等于处理成本(5~10元/吨)的12%~24%。此外,我国水价政策是由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4个部分组成的整体,但各部分的比例并不合理,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污费在综合水价中所占比重很小,水价结构失衡也导致水价政策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
此外,污水处理费行业差别小。尽管目前我国工业污水处理费总体高于生活污水处理费,但二者之间的标准差别很小,生活与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差异性不明显。这非但不能反映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性质差别,也无法体现污水处理的全成本,更不利于工业减少污水的排放。
定价需明确环境无退化原则、水的公共产品和商品属性,进行全成本定价
针对我国污水处理费的定价现状,有必要深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在明确3个大原则的前提下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
首先,在决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前明确环境无退化原则。我国水价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这些法律的目标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也指出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存在“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
例如,美国《清洁水法》的目标是:恢复并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的、物理学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质。这是环境无退化原则的核心所在。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已经低于功能要求,在已经没有环境容量的状况下,基于低排放标准排水和征收水价,将会进一步加剧水污染。因此,水价政策需要考虑水环境质量要求,明确环境无退化原则。
同时,明确全成本定价原则。水的全成本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排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成本,由生产成本、机会成本和外部成本三部分构成。水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竞争性的水市场难以形成。因此,必须通过政策干预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保护资源并有利于环境保护。
此外,还要明确水的公共产品和商品属性。明确水资源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功能是制定水价政策的原则和重要依据。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水属于公共服务,征收水价(用水者所面对的价格)应低于全成本,与支付水价(供水者所面对的价格)的差额由公共财政补贴。居民奢侈性用水和工业用水属于商业服务范畴,征收水价应不低于全成本,也不应有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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