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大气十条考核奖优与罚劣并重
副部长翟青28日表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采取“奖优”与“罚劣”并重的原则,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将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考核办法》,翟青对记者说,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奖惩措施等,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
他告诉记者,《考核办法》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翟青介绍,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翟青介绍,考核也体现了分区指导的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下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考核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
据本报记者了解,该考核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翟青介绍,考核将采取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定期核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地方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翟青对记者表示,《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将加速推进地方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全面带动相关部门的工作,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大气十条》的实施负总责,同时将考核指标进行部门分解,将责任进行目标化、定量化,打破了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将地方人民政府为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翟青透露,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指标解释,将尽快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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