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4-06-06 14:1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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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结伙非法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废油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96名中学生因吸入该有毒有害物质散发的气体导致身体不适需送院治疗的吴某新等6名被告被法院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拘役5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
法院认为,吴某新、黄某新、莫某萍、柯某胜、汪某汉、罗某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新等人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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