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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已有,“最强执行力”在哪?

更新时间:2014-06-08 09:26 来源:东方网 作者: 阅读:673 网友评论0

4日上午10点,市环境监察总队、东城区环保局监察队执法队员突击检查国家文物局机关食堂,但被拒之门外达两个小时,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多名记者骂“滚”。(6月5日《北京青年报》)

诚然,作为被检查单位,国家文物局理应配合执法部门,让检查得以顺利进行。但令人不解的是,在被文物局拒之门外后,执法人员竟然束手无策;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他们为何不用?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因为具有监管措施系统、监管手段强硬、行政处罚严厉等优点,这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在这部“最严环保法中”,最为人称道的就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也就是说,“最严环保法”赋予了执法部门强硬的强制执行权,有了这样的权力,在遭遇拒绝、抵抗的时候,执法部门完全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面对国家文物局的拒绝时,执法人员竟然不敢采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只能乖乖地等在门外,直到取得对方许可之后,方才进去检查。对此,笔者想问的是:若是文物局始终拒绝检查,执法部门只能徒唤奈何了?

可悲的是,事实还真是如此。“节前一周我们就来过一次,当时他们也是说要找相关负责人,我们也等了很长时间。”东城区环境监察队一名副队长介绍,5月下旬该队几名执法队员已来过该局,在等待较长时间后,向对方简单了解食堂油烟和噪声情况。“当时他们也承认存在问题,但是没有能进食堂现场查验。”

真是无法想像,在受到国家文物局的拒绝之后,执法部门竟然乖乖撤退,不再执法;这样的执法部门,又怎能担当起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重任呢?实际上,面对国家文物局的无理拒绝,执法部门最该做的不是乖乖撤退,而是对国家文物局进行处罚;而这,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试想一下,若是第一次被拒之后,执法部门就能果断对国家文物局挥起法律“利剑”,文物局还敢将执法部门再次拒之门外吗?不得不说,正是执法部门的软弱,最终造成了文物局的猖狂;这样的结果,令人叹息。

明明有法律撑腰,执法人员却不敢强行执法;出现这一现象,到底是因为什么?是缺乏胆量还是缺乏人手抑或缺乏设备?对此,执法部门理应深思并加以改进。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最严环保法”出台之后,执法部门理应拿出“最强执行力”。惟有如此,污染才能得到治理,环保才能得到保护,“最严环保法”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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