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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化工废水毒倒96名学生

更新时间:2014-07-16 10: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吴凡 李佳伟 阅读:2258 网友评论0

  

在紧靠白沙河的汽修厂,多处可见被废弃的油罐车专用的快速接油管。  

经历了“1·10”环境污染事件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师生回忆事发当晚情况时,仍心有余悸。  

6月5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光新等6名被告人因结伙非法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含油化工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96名学生因吸入有毒气体而导致身体不适,被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于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发:96名学生突感不适  

环保部门迅速排查,汽修厂涉嫌恶意排放槽罐车内化工废液  

1月10日凌晨1时多,广东省茂名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茂南区公馆镇第一中学与相邻的茂名市第五中学部分学生吸入不明气体后身体不适,要入院检查,白沙河公馆镇河段出现大量浮油等情况。  

接到举报后,茂名市与茂南区两级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保重大案件应急预案,环境监察、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查找污染源。一位当时参与行动的茂南区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当时白沙河公馆镇河段出现了大量浮油,空气里弥漫着强烈的刺激性恶臭,初步判定为含油化工物质所致。  

“我们沿着河的上下游排查,发现公馆镇车仔田村白沙河旁的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内也散发出类似污染物气味,并且在汽修厂位置的上游不再有油污状的污染物。”这位执法人员回忆,“经过仔细查找,我们在汽修厂停车场南侧发现了用黑色塑料网掩盖的白色塑料管,有一条油罐车专用的快速接油管还连接在塑料管上,油管残留有排污痕迹。”据悉,当时,现场还有4辆油罐车,并在发现的油管附近,有明显的停车轮胎痕迹。  

经初步分析,汽修厂存在通过管道恶意排放槽罐车内装贮的化工废液的嫌疑。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茂南区公安分局公馆派出所在现场控制了汽修厂的工人。环保部门通过询问工人与综合分析,基本确定了白沙河公馆镇河段环境污染事件的起源。  

“正是这一及时的行动,为后续法院审理与量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参与本案审理的茂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志强表示,当地环保部门的及时行动与监测,对案件查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查:公安部门两月破案  

涉案司机主动自首,其余涉案嫌疑人陆续落网  

1月10日,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将汽修厂涉嫌非法偷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案移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  

随着侦查的日益深入,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的老板黄锡新通过电话联系到汽修厂老板吴光新。两人商定,由吴光新派油罐车到黄锡新处将废油装运回茂名市,运费为每吨70元。同时,黄锡新将废油中含有水分的情况一并告知了吴光新。吴光新表示,可以帮忙将废水处理掉。  

1月9日21时左右,吴光新带领司机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和江浩铭运回两油罐车的废油。22时许,吴光新、黄锡新指使,莫秋萍直接操作,将约21.96吨废水排进白沙河,排污时间约40分钟。一小时后,位于汽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的96名学生,因嗅到被污染空气后出现头晕、呕吐等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经茂名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院等部门确认,导致学生不适的原因,正是吴光新等人在汽修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所致。  

案发当天,作为涉案司机之一的罗利富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反映案件相关情况。之后,1月11日~3月10日,莫秋萍、黄锡新、吴光新、汪华汉和柯国胜5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相继分别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等地抓获。  

至此,经过两个月的全力侦查,本案宣布告破,并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上述6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已达到起诉条件,还认定吴光新对汽修厂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并提起公诉。  

虽然时过境迁,笔者近日来到汽修厂时看到,停车场紧挨着白沙河,南侧和白沙河河堤东侧相交,非法偷排化工废水的塑料管就埋设在这里,塑料管大部分埋在土里,末端一直伸入白沙河中,只能看到前端露出的一小截。河堤上长满了树,不仔细寻找难以发现。  

庭审:辩方声称犯罪属“过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此为被告人减轻罪责  

5月22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法官透露,庭审现场,6名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对自身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成为此案审理过程中控辨双方的最大焦点。  

公诉人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338条规定,吴光新还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225条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吴光新的刑事责任,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余5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被告人吴光新的辩护人辩称,导致学生中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油的品质、性质造成的,吴光新并不知道运的是什么油,也没有处理油。此外,所有中毒的学生第二天都出院了,以前也从没有附近的居民投诉汽修厂存在排污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被告人黄锡新的辩护人则认为,黄锡新并没有直接排污的故意,他不知道吴光新没有废水处理许可手续,轻信吴光新可以避免污染环境才委托其处理废  

水,所以是过失犯罪。黄锡新对吴光新安装排污暗管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更没有指使莫秋萍将废水排入白沙河。  

被告人莫秋萍的辩护人称其是从犯,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认为,莫秋萍只是司机,他的行为都是受到老板指使的。在回到汽修厂后,他是请示过吴光新和黄锡新才排污的,并不知晓这些废油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也都声称,被告人对排污和排污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不知情,他们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量刑:公诉人驳倒辨方  

6人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是过失犯罪  

是否真如辩护人所说,被告人的行为后果“并不严重”?而且是“过失犯罪”?针对多名辨护人的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回驳。  

对吴光新的辩护人提出“只负责运输,不负责处理油”、“后果不严重”的说法。公诉人指出,吴、黄二人是首次进行运输废油的交易,黄此前也知道吴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在新发建筑材料厂装运废油时,黄锡新说要将废水运回茂名市处理,莫秋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询问吴光新,显然是已经知道吴光新同意这样做。因此,“只负责运输,不负责处理”的说法不成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处置有毒物质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均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此外,其余被告人辩称自己对排污事件并不知情,或者并不知晓排污会对环境造成如此严重影响。公诉人认为,在汽修厂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黄锡新也没有办理危险废物运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吴光新、黄锡新、莫秋萍、柯国胜明知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到白沙河中必然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仍然实行了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汪华汉、罗利富虽然没有实施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但其二人明知吴光新、黄锡新要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废水违法运回茂名市排放,根据一般生活常识足以判断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尤其是其二人均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员、押运员的资质,受过有关危险废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考核,明确知道这一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但仍放任不理。因此,6人均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是属于犯罪故意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过失。  

6月5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光新等6名被告人因结伙非法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含油化工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96名学生因吸入有毒气体而导致身体不适,被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于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治理:及时消除污染后遗症  

学生都已康复出院,开展全市范围执法大检查  

“其实,1月9日晚23时30分左右就已经闻到一些刺激性气味了,后来越来越强烈,接着就有一些学生发生不良反应了。”“刚闻到气味觉得头晕和恶心时,心里确实有些紧张与害怕,身体很难受,不过很快就被送到医院,和其他具有同样症状的同学一起接受治疗。”  

当晚亲历事件的茂名市第五中学的陈老师和两名高二学生小曾和小岑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历历在目。  

她们告诉笔者,事件发生后,学校的宿管员首先迅速把学生们疏散到学校操场,校长也随即采取了紧急措施,包括报警及拨打“120”。15分钟后,茂名市中医院、人民医院、石化医院及公馆镇卫生院的救护车悉数到场将出现头晕、恶心、晕眩的学生迅速送到医院救治。  

据了解,此次事件中,受影响需入院观察治疗的学生累计96人。经过医治,1月13日,全部学生均康复出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专家对这批学生进行复检,均未发现异常。此外,教育部门还安排老师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跟踪心理辅导,确保学生情绪恢复正常。  

与此同时,污染事件发生后,茂名市政府积极安排善后处理工作,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执法大检查。茂名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阻止油污向下游扩散,工作人员在河道上先后设置了7道隔油栏,市环保局还组织了3支专业清污队伍、93名专业清污人员,持续清污超过60小时,清理含油废水、废物约72吨。  

另据茂名市环保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次执法大检查中,环保部门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560多人(次),共检查企业370家(次),其中洗车场16家(次)、停车场18家(次)、涉油企业206家(次)、化工企业130家(次),发出整改通知49份。  

法官说法  

实施偷排即构成犯罪  

本案审理法官之一李志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茂名市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其判决结果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也是“两高”司法解释加强对严重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体现。  

据了解,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都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  

李志强解释,此规定降低了偷排行为定罪的门槛,以前偷排必须要造成一定后果才可以定罪,现在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无论造成的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  

李志强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及公众带来了多方面的警示:  

一是对企业,特别是存在违法偷排行为的企业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偷排行为已不仅是受到罚款而已,还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是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处置的决心。本案中,环保部门迅速采取应急行动进行各项排查与监测,快速确定污染源,司法部门在确认证据后从重从快对案件进行了判处。  

三是增强群众对环保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心,提高举报环境污染行为的积极性。  

四是对持有处理危险品等资质的相关从业人员敲响警钟,如参与污染环境犯罪,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焦点直击  

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这几位辩护人都试图‘偷换’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的概念,以此来为被告人减轻罪责。”对此,审判员李志强解释,在法律意义上,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采取某行为促成其发生,客观故意只看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而不看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是此案量刑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据了解,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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