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环保局日前出台《烟台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将国、省、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环境监管,并对编制检查计划和监察频次等内容提出明确和量化要求。
《办法》提出,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市直管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并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制定重点污染源的年度及每月监察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单位的检查次数。对所辖污水处理厂及电力、化工、水泥、有色金属选冶、危废处置等重点行业每季度开展1次执法专项检查。
开展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须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现场监察内容应涵盖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药剂等物料使用及能耗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中控(DCS)系统运行参数及运行曲线的情况等内容。
开展现场监察前,要了解企业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做好现场取证和现场检查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察人员应在《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按程序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已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办法》还要求环境监察人员应对重点污染源中控系统运行参数及运行曲线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当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情况时,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重点污染源监察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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