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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打污染环境犯罪

更新时间:2014-07-31 07:15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黄宏 张兴平 孙奇杰 阅读:952 网友评论0

环境污染,危害人们的健康,也考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各种偷排漏排行为多发,既有部分企业主节省成本的逐利心态,也反映出惩罚制度的不全,措施的不力。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危害环境行为,成为亟需面对的问题。  

今年4月到7月,奉化市有11名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他们分获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只是我省严打污染环境犯罪的一个缩影。  

当前,一场针对环境污染的硬仗在浙江打响。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关也在深思: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让不法分子不能为、不敢为,从源头遏制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外:“好人”竟赚黑心钱  

听说严海兴被判刑的消息,最感震撼的莫过于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汇联村的村民们。在他们眼里,严海兴是个好人:事业有成,还为村里修桥铺路,给村里70岁以上的老人发红包。  

前段时间,严海兴获刑4年半,被罚款100万元。同时,他的企业也被罚款2000万元,并补交1200余万元的污水处理费。罚款2000万元,是至今浙江法院对污染环境企业开出的最重罚单。  

严海兴今年49岁,是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名气也很大: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产量名列国内同类企业前茅。  

然而,他却有不为人知的另一面。据上虞法院统计,仅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严海兴就指使他人,累计倾倒18000余吨工厂废水。  

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严海兴的“一念之差”。保险粉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的残液,如果随意处置,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残液处理费用很高,他不想出这个钱。  

严海兴还经营一家印染公司。起初,他把残液从“汇德隆”运到印染公司,中和印染废液后,通过暗管偷排入市政管网。但随着公司规模扩大,暗管已无法满足残液的排放量。  

潘得峰是严海兴的外甥,也是“汇德隆”的总经理。他想了个“高招”:找几辆槽罐车,趁夜黑风高,偷倒进海塘,神不知鬼不觉。  

说干就干。潘得峰很快找到上虞某运输公司总经理汝某,汝某有10余辆槽罐车。条件谈妥后,一场偷排行动悄悄启动。从2012年10月起,“汇德隆”的废液就源源不断地通过槽罐车,倒进了上虞经济开发区的海塘。  

严海兴喜不自禁:因为按照常规处理方法,废液先要经过蒸馏,再变成固体送到相关处理企业焚烧,每吨处理费用约3200元。而用槽罐车运送倒海塘内,每吨只要50元至80元。  

这一倒,就是快一年。直到2013年9月,汝某的手下在偷倒废液时,被当地环保执法人员当场抓住。而此时,汝某已经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严海兴省钱,其他人赚钱,污染物随海水扩散……个人的私欲,酿成不可饶恕的后果。据环境评估机构计算,恢复被污染水域,需要约2亿元费用。  

严打:污染入罪门槛低  

省高院曾有统计: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全省未受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但2013年6月至今年5月,全省已受理此类案件147件,涉及290人。  

如此大的变化,源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338条作了大幅修改,污染环境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浦江县的邓某成为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首例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的人。2013年5月初,邓某花12万元盘下一家磨盘加工厂。由于生产过程中要用到重金属镍和强酸,为节省排污开支,他在厂东墙角挖出一个洞,将废水排进门口水沟,最终汇入浦阳江。  

司法解释出台后的第4天,也就是同年6月22日,浦江县环保执法人员查到邓某的加工厂,结果发现污染物严重超标,最多竟超过国家标准1万余倍,最终,邓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律专家表示,如果没有司法解释,邓某最多只是被罚款。“过去向河道倾倒废液,必须要对环境造成某种危害才会被定罪,现在只要有倾倒行为就可以定罪。”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周步青说。  

伴随法律条文的“缩紧”,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力度逐渐增强。今年6月10日,两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判也在嘉兴和宁波同时进行。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站上被告人席,也和司法解释有关。嘉兴市乍浦东海型材厂的陶金付等3人,将除锈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工业废水偷排水塘;宁波市塘溪镇的杜建良无证从事铜酸洗加工,并将废水直排河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他们被起诉的罪名,同为污染环境罪。  

有关人士分析,以往,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必须造成重大后果,这在法律认定标准上被称为“结果犯”。而司法解释出台后,则变成“行为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法院无法定罪,这是之前很多污染环境行为逃脱刑责的主要原因之一。  

惩罚:  

穷追猛打不松懈  

不过,司法解释出台后,并非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  

“环境管理及保护具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认为,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部分中小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加上逐利心态,导致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频发。  

省高院的一组统计数据,印证了这一观点:目前在我省,水体已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犯罪对象。约90%的案件为电镀加工经营业主没有按要求处理废水,个别案件中,重金属含量甚至超过国家标准的上千倍。  

“工业生产中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固定废物等,如果按照环保要求处理,费用为每吨2800元至3200元,而委托他人非法处置只需每吨60元至120元,要是直接偷排成本就更少了。”陈光多表示,在利益驱动下,污染环境犯罪出现了产业化趋势。  

绍兴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魏某是绍兴鸿运搬运服务部负责人,当看到偷排废水存在巨大利益空间后,他堂而皇之雇人,并找到浙江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主动要求帮助其非法处理污染物,收取每吨120元的佣金。他先后将80吨废水直接倒入当地下水管网,流入河道后造成大批鱼死亡。最终,他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同伙也分别获刑。  

虽然魏某很快得到法律制裁,但有关人士却从中看出处理污染环境案件的难度:魏某之所以东窗事发,是废水造成大批鱼死亡,养殖户报警。认定不法分子有罪,必须要抓“现行”,而且即便抓到刑期也不长,因此仍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法学上有种理论,要遏制一种犯罪,必须从它最核心的目标入手。”陈光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之所以多发,是因为部分企业主节省成本。因此,处以刑罚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有污染环境行为的经济惩罚力度,做到标本兼治,而这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  

-专家观点  

河北大学教授冯军:污染环境犯罪多为贪利性犯罪,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标准,要最大限度发挥罚金刑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功能,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此外,建议在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中增设资格刑,通过限制或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能力,最大限度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化,降低再犯可能性,可以通过环境恢复义务的承担,使污染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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